醫保個人帳戶實現“家人共用”可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費用
市醫保局日前發佈《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範圍的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使用範圍。通知明確,個人帳戶可以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市醫保局日前發佈《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範圍的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使用範圍。通知明確,個人帳戶可以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8月16日,北京市醫保局發佈《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範圍的補充通知》。通知明確,北京城鎮職工醫保個人帳戶可以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同時,探索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的個人繳費,支持購買本市補充醫療保險。
市醫保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以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印發《關於進一步降低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價格的通知》,自10月26日起將我市公立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單樣本價格由80元降低至58元/次,5樣本、10樣本混合檢測價格同步由每樣本30元、20元降低至18元、13元
《關於2021年本市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告》日前發佈。通告明確,核算2021年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以10534元/月為計算基數。
12月11日起,本市公立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單樣本價格由每次58元降至35元,5樣本、10樣本混合檢測價格同步由每樣本18元、13元統一降至8元。
根據日前出臺的《北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類型將進一步擴增,參保人員就醫將更加便捷。市醫保局介紹,新政將於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為加强和規範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製定本辦法。
為加强和規範北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製定本辦法。
落實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1年)的通知》(醫保發〔2021〕50號)。
市醫保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日前聯合發佈通知,對本市醫保藥品目錄進行調整,新增74種藥品。新政策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適用於本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等參保人員。
3月6日,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聯合發佈《關於發布2021年度社保對賬單的公告》,提示廣大參保人員,凡在2021年內參加了社會保險、且有1個月(含)以上正常繳費記錄的人員,4月起即可査詢電子版《2021年度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
市醫保局8月19日發佈《關於調整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明確自2022年9月1日起,本市醫保個人帳戶資金實現定向使用,參保人員不可自由支取。2023年起,本市職工醫保參保人門診待遇將不設封頂線。
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計入標準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繼續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具體劃入標準為:不滿70周歲的按100元/月標準劃入、70周歲(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標準劃入。
《北京市醫保局天津市醫保局河北省醫保局關於進一步擴大京津冀异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互認範圍等有關工作的通知》(津醫保發〔2022〕62號)。
本市新增大興區天宮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33家醫療機構。北京華佑精神康復醫院等5家定點醫藥機構中止醫保服務。
1.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3〕24號)2.《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人社農合發〔2017〕250號)3.北京市醫保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准及相關政策的通知》(京醫保發〔2020〕29號)
原標題:市醫保局發佈醫保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醫保卡借他人冒用將被暫停結算市醫保局近日發佈《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理實施辦法(試行)》,明確醫保參保人員將本人的醫保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情况,如果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至少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試行辦法明確了本市醫保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理的適用標準。其中提出,本市醫保參保人員如將本人的醫保卡等醫保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如果參保人員存在特殊情况,醫保行政部門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决定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的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