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有關精神,提高職工醫保個人帳戶資金使用效率,市醫保局印發《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使用範圍的補充通知》。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明確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使用範圍。
三、主要內容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精神,將本市職工醫保個人帳戶使用範圍調整完善為:
(一)個人帳戶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
(二)個人帳戶可以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三)個人帳戶探索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的個人繳費,支持購買本市補充醫療保險。
(四)個人帳戶不得用於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的其他支出。
其中,第(一)、(二)、(四)項內容,與國家要求保持一致。第(三)項內容在國家“探索個人帳戶用於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的個人繳費”的原則下,結合本市實際,明確了可探索用於本市長期護理保險的個人繳費,支持購買本市補充醫療保險。
四、執行日期
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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