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醫保局近日發佈《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理實施辦法(試行)》,明確醫保參保人員將本人的醫保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情况,如果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至少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
試行辦法明確了本市醫保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理的適用標準。其中提出,本市醫保參保人員如將本人的醫保卡等醫保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複享受醫保待遇;或利用享受醫保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等情况,如果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至少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
如果參保人員存在特殊情况,醫保行政部門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决定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的時長。
此外,如果定點醫藥機構存在掛床住院、過度診療、重複收費、串換藥品;或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保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或將不屬於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保基金結算等情况,如果未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如果造成醫保基金損失,則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或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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