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看法院|新華網:一場發生在親情關護室的溫情調解
2021年以來,各級媒體持續關注津南法院亮點工作,推出了一批精品力作。2021年6月18日新華網以題為《一場發生在親情關護室的溫情調解》刊發了津南法院運用親情關護室化解糾紛的第一個案例。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在撫養費及探視問題上也達成了一致意見,一場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案件,在親情關護室化解。
2021年以來,各級媒體持續關注津南法院亮點工作,推出了一批精品力作。2021年6月18日新華網以題為《一場發生在親情關護室的溫情調解》刊發了津南法院運用親情關護室化解糾紛的第一個案例。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在撫養費及探視問題上也達成了一致意見,一場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案件,在親情關護室化解。
近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成功調解一起標的金額達88億元的涉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這起案件也創造了記錄!因案情重大,經請示分管院長,該案由庭長擔任審判長,副庭長主審案件。三是為該路段所涉其他同類型案件的調解產生促進和借鑒作用;
臨滄市扛實主體責任,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績的重要內容,推動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抓、各部門行業和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的法治建設新格局。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精准把握司法的力度與溫度,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影響企業發展或波及社會經濟穩定發展,是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要求。我院積極行動,多措並舉優化營商環境。在服務營商環境的過程中,尤其注重及時協調多方關係,準確把握衝突焦點,積極促進雙方交流達到調解糾紛的目的,從而促進營商環境穩定健康發展。
正義之聲網訊近日,臨江法院僅用一小時訴前調解了一起變更撫養權糾紛案件,高效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實現案結事了人和。隨後法院依法對該調解協定當場予以確認。臨江法院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羣衆辦實事、解難題,為人民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切實解決羣衆的愁難急盼問題,據瞭解,2021年以來,臨江法院訴前調解中心共調處了該類案件59件,平均用時40分鐘,得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9月8日下午,海南國際仲裁院國際貿易調解/仲裁中心在海口揭牌成立。據瞭解,該中心的成立是海南國際仲裁院、海南省國際貿易協會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要求,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貿易領域創新發展,進一步發揮商事仲裁和調解在國際貿易領域的獨特作用,更好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建設的舉措。
記者從日前召開的全省人民調解工作推進會上瞭解到,今年上半年,全省聚焦衛生健康、勞動關係、脫貧攻堅等重點領域,扎實開展衝突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共調解糾紛131599件,調解成功率98%,有力地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2020年5月,醫院通知劉某不用再繼續上班,劉某離職時醫院尚欠其薪水5000元。劉某索要薪水未果,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醫院的勞動關係,醫院支付拖欠工資5000元、工程款7000元,並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薪水8萬元及賠償金1.4萬元,補繳兩年的養老保險1萬元。最終,醫院承諾10日內補償劉某1.25萬元,劉某放弃其他訴訟請求,不再另行主張,雙方糾紛僅用兩個小時就快速調解完畢,法院高效的辦事效率得到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城鄉社區是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隨著社會治理結構轉變,治理重心不斷下移,我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深入構建衝突糾紛多元化解體系,扎實化解各類衝突糾紛,95%的糾紛實現“不上交”,有效維護社會穩定、護航經濟發展。
依託“政府搭台、機制撐臺、多方同台”三項機制海南聚力打造國際商事調解新高地■海南日報陳蔚林日前,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中外合資企業海南某運輸公司,因與香港居民羅某產生合同糾紛訴至省一中院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收案後,法庭將案件分流至海南國際仲裁院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通過海南涉外民商事糾紛線上多元化解平臺,組織分處海口、香港的雙方當事人開展遠程調解,最終促成雙方簽訂調解協定。
7月20日,婆羅洲國際仲裁和調解中心(bicam)在馬來西亞沙巴州成立,海南國際仲裁院應邀出席成立儀式並與其簽署合作備忘錄。據悉,婆羅洲國際仲裁和調解中心是由馬來西亞政府發起設立的首家仲裁機构,將對優化當地營商環境、促進外商投資起到積極作用。
“依靠群眾就地化解矛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衝突不上交”……近年來,我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建設更高水准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決策部署,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因地制宜加快推進衝突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建設,打造出一批叫得響的衝突調解工作品牌,有力推動全省社會治理取得新進步、邁上新臺階。
日前,雲南省涉台糾紛調解中心在昆明揭牌成立。據瞭解,2020年以來,省委台辦與有關部門、各地台辦共協調處理涉台投訴求助案件140餘件,成功化解臺胞臺企衝突糾紛60餘起。
到2025年底,我省各地規模以上企業將廣泛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行業商(協)會廣泛設立商(協)會調解組織,市(縣)級普遍建立“一站式”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解中心,各縣(區)在鄉鎮(街道)普遍設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