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2021年1月22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主席令第70號)公佈,自2021年7月15日起實施,其中第三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製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佈。”
為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處罰職權,進一步規範本市交通運輸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明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合理確定裁量檔次、階次、範圍、幅度和公示期限,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適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市交通委員會製定了《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准》等檔案,進一步推進法治化交通運輸環境秩序建設,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本次裁量基準共涉及交通運輸行業領域行政處罰職權557項,2245個裁量幅度;涉及法律11部、行政法規14部、部門規章25部、地方性法規11部、政府規章8部;幾乎涵蓋了警告、通報、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經營、限制從業、暫扣吊銷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等所有行政處罰種類;根據市場主體違法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將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設6檔,區間在不公示至36個月之間,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設4檔,區間在不公示至12個月之間。同時,為了保證全市交通運輸行業領域執法標準的統一,市城管執法局、經開區管委、重點站區管委、市交通運輸執法總隊、各區交通局、燕山城管和交通委等部門在依照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時也嚴格遵照本裁量基準。
三、《通知》出臺的主要考量是什麼?
答:製定裁量基準是為了合理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過罰相當、公平、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從違法行為的目的、動機、管道以及違法行為的性質、對象、次數、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綜合考量,合理確定裁量情節和階次,避免僵化、機械、一刀切執法和同案不同罰等情形,在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同時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通知》的實施日期?
答:《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准》(京交執總法發〔2018〕82號)、《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准》(京交路法制發〔2015〕280號)、《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調整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處罰裁量基准的通知》(京交法發〔2019〕25號)、《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調整部分處罰裁量基准的通告》(京交法發〔2019〕29號)、《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發布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的通知》(京交法發〔2020〕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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