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2021修訂版)及《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錶(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2021年1月22日公佈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促進法律體系協調統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决定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為貫徹落實2021年1月22日公佈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促進法律體系協調統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决定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答:2021年1月22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主席令第70號)公佈,自2021年7月15日起實施,其中第三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製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