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2021修訂版)及《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錶(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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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貫徹落實2021年1月22日公佈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促進法律體系協調統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决定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2021修訂版)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錶(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是否在全市統一適用?

市局統一製定本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2021修訂版)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錶(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區局在不與市局製定的裁量基準相抵觸的情况下,可以結合地區實際製定本地區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明確裁量基準的,適用裁量基準;沒有裁量基準或裁量基準不明確的,按照《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的一般要求,結合案件實際,綜合考量作出行政處罰决定。

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考慮哪些因素?

本市市場監管系統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慮以下情况:

(一)當事人是否有主觀故意及主觀惡性的大小;

(二)涉案財物或違法所得的多少;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的長短;

(四)違法行為的規模或涉及的區域範圍的大小;

(五)當事人是否多次違法;

(六)違法行為的手段是否惡劣;

(七)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程度;

(八)其他依法應予考慮的因素。

三、行政處罰裁量分為幾個等級?

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五個等級。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低於30%的部分。一般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超過70%的部分。

每一等級的具體情形詳見《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2021修訂版)。

四、裁量基準是否不能超越?

本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原則上應當按照裁量基準行使裁量權,確定處罰幅度。但是,根據《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2021修訂版)有關原則及實際情況需要在裁量基準之上或者之下做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報經本級機關負責人審批。

五、《行政處罰裁量基准錶(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本市市場監管系統為方便執法,將裁量基準按執法領域進行了分類,為特種設備、產品品質、計量、認證、質量發展及標準化、商標專利、契约、消費者權益保護、價格、商務領域、公平競爭類、市場規範管理、企業監督管理、食品安全、廣告、網絡監管16個執法領域。涉及27部法律、46部行政法規、89部規章、9部地方性法規、13部地方政府規章。

在自由裁量基準錶的基礎上,新增違法情節對應裁量階、違法行為分類、處罰公示期限、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4項內容,即形成本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

六、為何要修訂《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2021修訂版)?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於裁量情形有新的規定,需要修訂《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相關內容以保持與行政處罰法的一致性。

七、《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2021修訂版)修訂內容涉及哪些方面?

(一)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二)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四)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以及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八、《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2021修訂版)修訂重點為哪些內容:

(一)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中,在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情形之外,新增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的情形;

(二)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中,新增“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的情形;

(三)新增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

(四)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中,在原“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外,新增了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

(五)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中,新增了“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情形;

(六)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中。新增了“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情形;

(七)新增規定:“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市場監管部門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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