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2021修訂版)及《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錶(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2021年1月22日公佈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促進法律體系協調統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决定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為貫徹落實2021年1月22日公佈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促進法律體系協調統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决定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深入推進依法行政,近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進行清理,對存在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的規範性檔進行了修訂,包括當場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聽證、重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決定等內容。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行政處罰法是規範政府行為的一部重要法律,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施行的重要意義,採取有效措施,作出具體部署,扎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
近年來,為進一步加強執法行為規範、更好服務優化營商環境,國家和本市相繼通過立法或者印發政策檔,積極推動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工作。2021年7月15日新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在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規範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製定了條例中所涉及的21項行政處罰職權的裁量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規劃(2021-2025年)》《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等檔案也對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及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提出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決策部署及工作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創新行政執法管道,探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根據《關於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的指導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2〕2號)要求,結合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監管執法工作實際,市司法局製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