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規定(試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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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為進一步加強執法行為規範、更好服務優化營商環境,國家和本市相繼通過立法或者印發政策檔,積極推動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工作。2021年7月15日新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在

一、規定出臺背景

近年來,為進一步加強執法行為規範、更好服務優化營商環境,國家和本市相繼通過立法或者印發政策檔,積極推動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工作。2021年7月15日新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在“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規定基礎之上,新增了“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內容。2021年,國家和本市分別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意見(2021-2025年)》,提出要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制度和清單。2021年,本市印發《北京市“十四五”時期優化營商環境規劃》,提出要拓展輕微違法容錯糾錯清單覆蓋範圍,建立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上述法律政策檔為推進不予行政處罰工作提供了明確的依據支撐。

為彰顯執法溫度,推進本市城管執法部門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工作、强化制度支撐保障,北京市城管執法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適用範圍、認定標準、操作規程等內容,細化了不予處罰清單。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適用的執法主體包括哪些?

本市市、區兩級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隊(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工作,適用本規定。

(二)規定中提到的“輕微違法行為”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2021年7月15日新施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本規定不予行政處罰所涉及的“輕微違法行為”包括上述兩種情形。《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情形,按照相關要求執行。

(三)對於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如何認定?

《行政處罰法》對實施不予行政處罰設定了前置條件,行政執法機關實施不予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要件,以確保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遵循《行政處罰法》等立法精神,本規定細化了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的前置條件,具體為:

一是在“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情形中,“違法行為輕微”,一般是指當事人無主觀過錯或主觀過錯較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發生頻次較低、輻射區域範圍和人群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等情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除外;“及時改正”,包括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並消除危害後果(相關影響),或者經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後,當事人現場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或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並消除危害後果(相關影響)的情形;“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一般是指違法行為對城市管理秩序造成影響較小且已及時改正,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未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等造成影響。

二是在“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情形中,“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未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過城管執法部門書面告誡或者行政處罰的情形;是否屬於“初次違法”的資訊,執法人員可以通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數據平臺等途徑進行査詢核實;“危害後果輕微”,是指違法行為對城市管理秩序影響較小、危害範圍較小、危害後果易於消除,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等造成的影響較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除外;“及時改正”的認定標準,同於上一情形。

(四)針對當事人實施不予行政處罰,如何具體操作?

堅持依法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是行政執法機關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的必然要求,不予行政處罰也必須依法實施、規範實施。參照《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程式、規範等要求,本規定明確城管執法部門實施不予行政處罰,應當全面、客觀、公正調查取證,符合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由執法辦案人員說明不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辦案機构負責人準予後,依法作出書面不予行政處罰决定並送達當事人。

(五)針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决定的,是否還要採取其他相關執法措施?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可以看出,行政執法機關對輕微違法行為實施不予處罰,與貫徹寬嚴相濟精神、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是一脈相承的,並不是執法“放任”。為嚴格落實上述要求,本規定明確城管執法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决定的,應當同時制發行政告知書,對當事人進行法規文宣、教育提示,督促其自覺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共同維護良好城市管理秩序。

(六)規定關於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是如何設計的?

為更好的指導全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穩妥開展不予行政處罰工作,增强工作系統性和統一性,規定明確由市城管執法局製定全市城管執法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並根據實際情况對清單事項進行動態調整。同時,考慮到部分違法行為可能引發的危害後果較為嚴重,規定也明確,原則上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領域的違法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嚴重”的違法事項等,不列入清單範疇,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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