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規定(試行)》解讀
近年來,為進一步加強執法行為規範、更好服務優化營商環境,國家和本市相繼通過立法或者印發政策檔,積極推動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工作。2021年7月15日新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在
近年來,為進一步加強執法行為規範、更好服務優化營商環境,國家和本市相繼通過立法或者印發政策檔,積極推動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工作。2021年7月15日新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在
近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款政府指定部門。新建、改建、擴建經過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都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雜訊污染的重點路段設定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减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範以及標準要求。第七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在雜訊敏感建築物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雜訊敏感建築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建設工程契约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準予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責令拆除。其餘情况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使執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