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款政府指定部門》的通知相關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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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款政府指定部門。新建、改建、擴建經過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都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雜訊污染的重點路段設定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减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範以及標準要求。第七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在雜訊敏感建築物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雜訊敏感建築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建設工程契约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準予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責令拆除。其餘情况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使執法權。

近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款政府指定部門。現將有關情况解讀如下:

一、出臺檔案的背景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於2022年6月5日正式施行,該法有13條26項條款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對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執法,涵蓋監督管理、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的各個部分,包括需要政府指定部門落實管理責任或者依法進行處罰。

二、檔案的製定思路是什麼?

根據《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北京噪聲辦法》)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分工,按照“管行業管環保、管生產管環保、管發展管環保”的原則,結合實際,對《噪聲法》相關條款指定實施監督執法的部門。

 三、檔案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第三十三條: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可以對可能產生雜訊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指定部門:此條款由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可能產生雜訊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2.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工作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首長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管道公告附近居民。

指定部門: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工作的,應當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證明。

3.第四十六條:製定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範,應當明確雜訊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經過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都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雜訊污染的重點路段設定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减少振動、降低雜訊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範以及標準要求。

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製定、實施治理方案。

指定部門:第三款,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以下部門責令製定、實施治理方案:重大專案辦公室負責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都市高架,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除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和都市高架以外的其它交通設施。

4.第七十條:對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雜訊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指定部門:此條款屬於《噪聲法》第八十一、八十二、八十四條規定範圍的行為,按本通知相關條款分工執行;其餘的社會生活雜訊擾民行為,按照《北京噪聲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5.第七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準予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責令停業、關閉。

指定部門:生產淘汰設備或者在工業生產中使用淘汰設備、採用淘汰的工藝的,由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行使執法權;銷售淘汰設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執法權;施工單位使用淘汰設備或者採用淘汰工藝從事建設施工活動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使執法權。

6.第七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在雜訊敏感建築物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雜訊敏感建築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建設工程契约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準予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責令拆除。

指定部門: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違法建設的,由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行使執法權;未取得規劃許可證件進行違法建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

7.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一)超過雜訊排放標準排放建築施工雜訊的;

(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雜訊的建築施工工作的。

指定部門:第(一)項由生態環境部門行使執法權,第(二)項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

8.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雜訊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製定雜訊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動、降低雜訊的;

(三)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施工工作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定雜訊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工作,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指定部門:第(一)項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市政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工程)、市政部門(對架空線入地等一般市政工程)、交通部門(對公路等交通工程)、水務部門(河道開挖及清淤等水利工程)、園林綠化部門(園林綠化工程)按工程管理職責分別行使執法權。第(二)、(四)項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第(三)項由生態環境部門行使執法權。

9.第七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海事等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指定部門:此條款由交通、鐵路、海事等部門行使執法權。

10.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路養護管理組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組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組織、鐵路運輸企業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减少振動、降低雜訊設施正常運行的;

(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組織、鐵路運輸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未採取措施防止、減輕民用航空器雜訊污染的;

(四)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國家規定對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雜訊進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監測結果未定期報送的。

指定部門:此條款由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行使執法權。

11.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報經有準予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責令停業:

(一)超過雜訊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雜訊的;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雜訊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雜訊採取有效措施造成雜訊污染的。

指定部門:此條款第(一)(三)項由生態環境部門行使執法權,第(二)項由公安部門行使執法權。

12.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雜訊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

(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雜訊污染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雜訊污染的。

指定部門:此條款由公安部門行使執法權。

13.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居民住宅區安裝共用設施設備,設定不合理或者未採取减少振動、降低雜訊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二)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專業運營組織未進行維護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指定部門:第(一)項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使執法權;第(二)項涉及電梯等特種設備產品品質問題引起的雜訊污染,由市場監管部門行使執法權;其餘情况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使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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