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政策依據是什麼?
《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第十九條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確定及調整,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按照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於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結合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及居民生活水準等因素,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準予並公布後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規定:“各省要在確保基金永續前提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適當提高失業保障水准,分步實施,循序漸進,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
二、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目標任務是什麼?
提高失業人員收入水准,保障其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三、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是多少?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24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51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78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205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233元;
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2124元發放。
四、新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五、此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涉及範圍?
涉及範圍為在我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組織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六、新舊政策差异
新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提升,每檔比現行標準新增90元,進一步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七、專有名詞解釋
失業保險金: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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