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問答《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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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第十九條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確定及調整,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按照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於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結合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及居民生活水準等因素,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準予並公布後執行”。

《關於調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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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282號)、《關於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機制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5〕13號)、《關於建立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6〕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