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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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聯合印發《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系統設計了境外高等教育機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的基本規則,推動更大範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更為主動靈活的教育對外開放。據悉,境外高等教育機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是中外合作辦學模式之外的新探索。與既有的中外合作辦學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舉辦主體,境外高等教育機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不需要中方教育機構共同參與舉辦,但中國境內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提供土地、校舍、資金等資源參與辦學。

《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印發——
中外合作辦學模式外的新探索

本報訊(記者 黎鵬)日前,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聯合印發《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系統設計了境外高等教育機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的基本規則,推動更大範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更為主動靈活的教育對外開放。

據悉,境外高等教育機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是中外合作辦學模式之外的新探索。與既有的中外合作辦學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舉辦主體,境外高等教育機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不需要中方教育機構共同參與舉辦,但中國境內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提供土地、校舍、資金等資源參與辦學。二是辦學層次,辦學機构限於實施理工農醫類學科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確有必要的可實施專科教育。三是學校治理,在決策機构人員構成、招生、教學、學術治理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

《規定》要求辦學應當遵守中國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則,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辦學機构作為中國的高等教育法人,要接受中國法律的監管;辦學機构按照中國對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要求開設包括中國憲法、法律、公民道德、國情等內容的課程。

在准入方面,《規定》明確,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的境外高等教育機构應當具有良好的辦學聲譽和較高的國際知名度、具有理工農醫類方面的學科優勢、畢業生具有較高的就業質量和良好的業內評估。在培養方面,規定境外高等教育機构按照不低於本機構的教師配備標準選派或者招聘足够數量的教師到辦學機构任教,鼓勵辦學機构引進國內急需、在國際上具有先進性的課程和教材,鼓勵辦學機构和境外高等教育機构互派學生、互認學分。在監管方面,規定辦學機构應當建立辦學質量保障制度,向社會公開其辦學情况,向主管機關提交年度辦學報告,接受主管機關依法組織的辦學質量評估,保障辦學質量。

境外高等教育機构及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所設立辦學機构的合法權益,受到中國法律保護。辦學機构除了享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規定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外,還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規定的優惠政策。同時,海南自由貿易港還將根據法律授權,結合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優惠政策。

《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下一步,教育部將會同海南省人民政府等有關方面做好貫徹落實工作,並根據實踐發展不斷完善相關制度,推動海南高水准教育對外開放,培養更多具有國際視野的高水准創新型人才,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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