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准錶(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根據裁量基準,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或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降低女職工的薪水和福利待遇等行為,最高可處5萬元罰款。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就業性別歧視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規定,明確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招聘、錄取、晉職、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被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而此次新公佈的《裁量基准錶(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包含了《婦女權益保障法》涉及的五項行政處罰職權的裁量基準,其中新增4項,調整1項。具體內容包括:針對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用人單位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降低女職工的薪水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契约或者服務協定;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終止勞動(聘用)契约或者服務協定;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等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針對上述行為,《裁量基准錶(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明確,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但涉及5人以上的,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罰款,每新增1人新增2000元罰款;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違法行為涉及人數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罰款。每新增1人新增5000元罰款;對於嚴重違法行為,處3萬元以上至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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