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等三部門1月29日聯合發佈《關於加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可以收取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強制或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件或資料;不得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
意見從合理確定學校收費標準、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落實學校退費管理制度等10個方面加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其中明確,學校按規定收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性原則,代收費不得獲取中間差價;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同時,學校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相關聯的費用。
本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基於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政府採用生均公用經費定額補助等管道給予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經費安排的,學校應在公佈收費標準時標注政府給予的生均公用經費定額補助等金額,並在實際收取學費時予以扣除。在收費項目和標準調整時,學校應當提前徵求社會、學生家長意見。
意見明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要在學生入學前,把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收費、退費管理辦法通過招生簡章、學校網站、入學通知書等通路向社會公示,並在校內顯著位置設定長期固定的教育收費公示欄進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收費政策變動時,要及時更新公示內容。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學費、住宿費標準調整時,新入學學生執行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在校生按照入學時招生簡章、入學協定等約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入學時的收費標準執行。
在退費管理制度上,學生如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束學業或轉學,學校應根據實際學習時間合理確定退費額度。意見明確,新生在報到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退還學生預交的所有費用。已報到的新生在學校課程開始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學生在課程開始後的一個月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不低於80%的本學期學費;一個月以後兩個月以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不低於60%的本學期學費;開學兩個月後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退本學期的學費。按學年收費的,學校應全部退回學生已交納的其餘學期學費。
此外,意見還提出,學校要探索建立收費專項審計制度,嚴禁學校舉辦者、實際控制人、理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等關聯方,通過各種管道從學費收入等辦學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辦學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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