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企業和職工非常關心涉疫情的勞動合同、薪水、休假等勞動用工問題,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作出解答。後續將按照國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相關政策進一步修訂完善。
勞動合同處理問題
問: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等人員的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答: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不得因上述因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受疫情影響,企業新招用職工或者勞動合同到期,無法及時訂立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應如何處理?
答:企業和職工協商一致,可合理順延訂立或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待相應影響情形消失後1個月內訂立或續訂,也可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問:職工拒絕返崗,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企業採取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對拒絕返崗職工,經勸導無效的,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問:企業或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提前通知對方的,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履行告知義務?
答: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或職工無法當面向對方遞交書面通知的,可採取傳真、電子郵件、簡訊、微信等不見面管道履行告知義務,並保留相關證據。
薪水支付問題
問: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等人員的薪水如何支付?
答:對於依法實行隔離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企業要按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期間的薪水。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薪水。
問:企業停工停產,如何發放薪水和生活費?
答: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薪水;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且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向職工發放生活費。企業發放職工生活費的標準,不得低於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鼓勵企業結合自身實際,提高生活費標準。
問:如何理解“停工停產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答:工資支付週期是指,企業與職工約定發放薪水時間間隔天數。停工停產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是從停工停產當日開始計算,到工資支付週期對應天數的最後一日止,與具體發薪日期無關。以按月支付薪水為例,某企業從2月3日開始停工停產,則該企業2月3日至3月2日為停工停產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從3月3日起進入停工停產第二個工資支付週期。
問:企業確定職工生活費的程式有什麼要求?
答:企業應依法履行協商民主程式,並將生活費發放標準、時長等結果公示或告知職工。
問:職工生活費包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嗎?
答:職工生活費包含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企業可依法代扣代繳。
問:企業受疫情影響,暫無工資支付能力,可以延期支付嗎?
答:受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導致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職工工資,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
工作時間問題
問:復工複產後企業能否要求職工“補班”?
答:企業復工複產後,不能要求職工通過加班、補班、輪班等管道,“補回”因疫情停工停產影響的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應依法安排職工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問: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因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班時間有何規定?
答:企業應遵守職工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日的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問: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工時能否調劑?
答:在綜合計算週期內,在充分保障職工休息的前提下,可對停工停產期間的工時進行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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