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决定。這一法規性决定是在全國省級層面首次以地方性法規形式明確,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要向同級人大報告。
决定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政策檔的規定,確定重大決策報告事項的範圍,主要包括製定有關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製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製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同時,决定要求做好與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範圍的銜接。
為進一步增強報告工作的計劃性,便於實踐操作,該决定規定,省政府辦公廳每年底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擬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建議項目,徵求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意見並報省政府審定後,報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報送建議項目,結合各方面意見建議,研究提出項目安排,按規定報請省委同意後,由主任會議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畫。决定還對項目如何進行調整和臨時新增作出了具體規定。
决定對報告前廣泛徵求意見作出詳細規定。一方面,省政府明確的重大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等重大決策程式,並在決策草案提交省政府討論前,徵求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构的意見。另一方面,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构提前介入,瞭解決策草案起草情况,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向重大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出意見建議。决定明確,省政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的十日前,報送重大決策草案的有關資料。
為切實提升審議實效,决定要求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重大決策事項報告時,省政府負責人或者受省政府委託的有關部門、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作說明,有關部門、組織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省政府應對相關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並及時回饋處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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