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該條例明確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免費向社會提供,並明確了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八方面具體範圍。
條例注重圍繞向基層延伸公共法律服務網絡進行制度設計,明確省市縣鄉四級都應設立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村(居)應當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室,並對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設定標準和設施配備提出具體要求。在熱線平臺建設上,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門統籌推進我省熱線平臺建設,設區市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運營管理,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全天24小時服務。在最基層,村(居)法律顧問要根據需求提供法治文宣教育、法律諮詢、衝突糾紛化解等服務,提供法律援助指引和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指引。
為更好保障特殊群體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權益,條例明確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優先向低收入群體、殘疾人、進城務工人員等特定群體,以及軍人軍屬、退役軍人等優撫對象,通過設立專門視窗、簡化辦事流程、開發個性化服務等管道,提供與其特點和需求相適應的公共法律服務;鼓勵法律服務機构在對上述對象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時免收或者减收法律服務費用,並開發相應的法律服務產品。
條例對公共法律服務發展的保障機製作了詳細規定。在資金保障上,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將公共法律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完善經費動態調整機制;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專案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對薄弱地區扶持上,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加大對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地區的保障和支持,優先向基層、鄉村配備公共法律服務設施、公益崗位、專業人才等必備要素。在稅收優惠上,明確法律援助補貼依法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通過慈善捐贈等管道為公共法律服務提供支援的,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條例規定省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法律服務評價指標體系,科學設定並優化改進評估名額;要求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服務質效等情况納入法治建設監測評估的重要內容,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情况納入高品質發展考核。
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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