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聽取《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本次修訂擬延伸拓展法規適用範圍,對垃圾分類及羣衆關切的熱點問題拿出新規範。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我省城市管理領域運用最廣泛、使用頻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規,頒佈至今已有19年。都市發展越來越快,法規適用範圍需同步延伸拓展。修訂草案將適用範圍由原來的設市都市延伸拓展為“設市都市和縣城的建成區,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决定實施都市市容環衛管理的建制鎮和集鎮的建成區”,同時規定具體範圍應由相關市、縣政府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佈,並根據城鎮化進程和城鄉建設實際適時調整、公佈建成區範圍。
修訂草案新增垃圾分類內容,填補這項工作在省級地方性法規中的立法空白。草案將垃圾分為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園林綠化垃圾三類,規定垃圾應當分類收集,也應分類運輸。草案明確禁止將已分類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
共亯單車無序投放、隨意停放影響都市容貌和交通出行是當前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修訂草案要求,互聯網租賃車輛運營企業應履行企業主體責任,遵守相關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允許的投放範圍、數量和相關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車輛,對車輛規範停放實施跟踪管理,加强車輛日常養護,及時回收故障、破損、廢棄車輛;承租人則應文明使用互聯網租賃車輛,使用後有序停放。
都市攤點和露天燒烤等不時引發糾紛甚至治安案件,本次修訂按以人為本、疏堵結合原則,在保留現行條例“臨時佔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須經準予”的基礎上,補充規定相關地方政府應按照不影響市容環衛、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設定修車、縫補、配鎖以及早餐、集市、季節性農副產品銷售等攤點疏導點,劃定經營區域,明確經營時間、經營範圍,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配套建設供水、供電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設施,確定管理責任人。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和時段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所。
修訂草案還明確組織、個人影響環境衛生的禁止性行為。其中,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周圍環境衛生,禁止違反國家規定飼養家禽家畜等規定值得留意。
針對近年來綜合執法改革中部分地區出現的不文明執法現象,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不得“外包”,即不得將法定職責範圍內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執法事項,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管道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相關地方政府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加强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隊伍的指導和監督。
為加强城市管理協管人員的管理,修訂草案規定,按照嚴格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明確協管人員配寘標準,採用公開招錄的管道配備城市管理協管人員,同時嚴格規定城市管理協管人員的行為規範,要求其在從事輔助性事務時應當穿著統一服裝、佩戴統一標誌標識,不得從事執法事務,不得有恐嚇、辱駡、毆打、滋擾行政相對人等禁止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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