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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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稅務部門的有關部署和要求,根據《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和本市有關規定,具體明確自2022年1月1日起將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後的征管事項,實現征管有序銜接和便民、高效繳費,製定本公告。

  一、製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稅務部門的有關部署和要求,根據《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和本市有關規定,具體明確自2022年1月1日起將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後的征管事項,實現征管有序銜接和便民、高效繳費,製定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本公告主要明確本市兩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範圍,設定劃轉後的稅務徵收機關,提供繳費人申報繳費的多種通路等征管事項。

公告中涉及的“規定期限”主要包括契约、協定等約定期限及其他規定期限。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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