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印發《北京市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暫行管理規定》(京中醫政字〔2022〕11號,以下簡稱《規定》),現將重點問題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製定《規定》?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中醫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作為《條例》的配套規範性檔“北京市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暫行管理規定”須於《條例》實施一周年以內出臺實施。同時,《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十八條也規定“縣級中醫藥首長應當建立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制度”。此外,我市雖然一直以來均實施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制度,但中醫診所僅開展中醫診療活動,作為醫療機構的一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不良執業行為規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製定單獨的積分制度予以特殊規範。
二、《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適用主體為中醫診所,即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的診所。
適用對象為中醫診所在執業活動中,違反中醫藥服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常規以及有關規範性檔要求的行為。
三、《規定》的積分規則是什麼?
(一)積分的週期和基本規則,以一個自然年度作為一個積分週期,在一個積分週期內,名稱、地址等變更不影響積分有效性。
(二)積分分為五檔,即10分、6分、4分、2分、1分,依據主要是《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暫行管理辦法》分檔規定。
(三)充分吸納中醫診斷、中藥處方、中藥飲片調劑和煎煮等相關規章、規範性檔中的規定,將實踐中常見的違反中醫診療活動規範的行為按嚴重程度分檔列出,體現對中醫診所執業行為的特殊規範。
(四)與《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暫行管理辦法》進行了有效的銜接,《規定》中每一檔積分情形的最後一條都與《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暫行管理辦法》相對應的積分檔進行了銜接,凡是在《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暫行管理辦法》裏列出的積分情形都對中醫診所適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五)不良執業行為積分不能替代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規定,中醫診所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並構成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並按照相關條款實施不良執業行為積分,不得以不良執業行為積分代替行政處罰。
四、《規定》積分管理的內容是什麼?
(一)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制度具體實施的流程以及文書規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不涉及行政處罰的,區中醫藥首長部門應當在發現問題後的7個工作日內製作《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積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並送達該中醫診所。
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涉及行政處罰的,區中醫藥首長部門應當在結案後的7個工作日內製作《通知書》,並送達該中醫診所。
《通知書》應當載明中醫診所基本情况、不良執業行為的事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診療規範的依據,處置意見等。
(二)不良執業行為積分到一定程度的懲罰規則。一個自然年累計積分超過6分的,黃牌警示,首長部門加强日常監管,超過12分的,紅牌警示,首長部門重點監管,並及時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和開展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黃牌和紅牌均張貼在診所顯著位置。市中醫藥首長部門每年年初匯總上一自然年度全市獲黃牌、紅牌警示的中醫診所名單,並予以公示。
(三)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的後續管理。被黃牌警示的中醫診所,在下一個自然年度積分未超過6分的,區中醫藥首長部門應當撤銷對其的黃牌警示。被紅牌警示的中醫診所,在下一個自然年度積分未超過6分的,區中醫藥首長部門應當撤銷對其的紅牌警示,超過6分但未超過12分的,應撤銷對其的紅牌警示,給予黃牌警示。
(四)各區中醫藥首長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中醫診所不良行為日常監督記錄檔案,並納入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和公示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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