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行政事業單位國資管理新規明確“七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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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管理辦法》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評估和產權糾紛調處等也進行了明確。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昆明市行政事業單比特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的辦法,共10章52條,包括行政組織不得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對外經營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舉辦經濟實體等“七個不得”。

國有資產分四級管理

《管理辦法》明確,國有資產分四級管理,即各級財政部門是各級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包括規章制度制定、指導、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同級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工作。各首長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組織佔有、使用、管理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寘,一般是根據需要進行配寘,通常採取調劑、租用、購置、接受捐贈等管道配備資產,並實行預算管理。凡未納入購置預算的原則上不予購置。

《管理辦法》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組織自用和對外使用,對外使用包括行政組織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投資等。行政組織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抵押、投資、舉借債務,不得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對外經營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舉辦經濟實體。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對外經營性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對本組織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包括無形資產的管理。對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將依法承擔責任。

多種方式處置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道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构、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首長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對涉及土地再利用且屬於經營性開發的、協定處置股權的、資產單項價值或總價值(含出租、出借事項)超過部門審批限額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局按照職能職責稽核後,由首長部門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市委或市政府審批。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有關資產台賬資訊,同時進行會計處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益應當在依法繳納稅費後,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管理辦法》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評估和產權糾紛調處等也進行了明確。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賬、賬卡、賬實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並隨同清查結果一併履行審批程式。對由於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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