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分級監督管理規定(試行)》出臺的目的是什麼?
答:為探索藥物臨床試驗機构分級監管機制,推進風險評級,進一步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提升北京市藥物臨床試驗機构監管效能,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引導、督促臨床試驗機构加强品質管制,服務產業高品質發展,市藥監局組織研究製定了《北京市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分級監督管理規定(試行)》。同時,也希望通過推進藥物臨床試驗機构分級監管,對進一步完善京津冀協同發展監管體系建設進行探索和嘗試。
二、《北京市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分級監督管理規定(試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北京市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分級監督管理規定(試行)》的主要內容分為正文和《北京市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分級評定標准》兩部分,包括分級監管定義、部門職責、適用範圍、評級主要內容、評定管道、監管級別劃分、分級監管檢查要求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及要求。其中,《北京市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分級評定標准》作為評級的主要內容,重點通過對機构品質管制體系風險相關影響因素進行分類評估,綜合評定機构的監督管理風險等級。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機构基本情况、倫理審查情况、品質管制體系運行情况等,並結合《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日常監督檢查標准》規定的檢查環節及檢查項目等,對監管級別進行量化評定。
三、評級的原則是什麼?
答:分級監管遵循動態評定、動態管理的原則,通過市局藥物臨床試驗機构監管信息化系統動態採集機构資訊、項目資訊及監督檢查相關資訊,按照《北京市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分級評定標准》評分規則,於每年12月對藥物臨床試驗機构進行量化評定,生成下一年度初始監管評級。
監管過程中,藥物臨床試驗機构監管系統採集的分級評定相關資訊發生變化時,系統將根據新歸集的資訊對相應藥物臨床試驗機构實施動態評級。動態評級高於年度初始評級結果的,監管級別調整為相應高級別的監管評級;動態評級低於年度初始評級結果的,維持原監管級別。分級評定結果供監管工作參攷、使用,並告知相應藥物臨床試驗機构。
四、監管級別與監管措施的關係是什麼?
答:監管級別依據《北京市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分級評定標准》進行量化評定,根據評定結果將機构的監管級別由低到高分為A、B、C、D四個等級,針對不同監管級別,從監督檢查管道、檢查頻次及其他管理措施等方面實施不同的監管要求,根據風險程度,優化監管資源,强化監管效能。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