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是很多有過此類遭遇的職場人、特別是職業女性心頭的痛,由此帶來的心理負擔和不良影響是難以估計的。
但因為性騷擾在現實中存在舉證困難、行為模糊等特徵,只要行為人沒有辱駡、猥褻、威脅等情節,發生後大多以治安處罰為主,很難以刑法規定進行追究,也導致職場性騷擾始終難以根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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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從公司的角度來說,會以開除有騷擾行為的員工作為處罰。那麼針對頻繁騷擾同事的職員,公司是否有開除的權利,是否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應給予一定賠償呢?一起來看看下麵這個案例。
長期騷擾女同事
謝輝在武漢市一家貿易公司任職多年,算是老員工了。作為武漢男人,謝輝一表人才,能說會道,工作上也還過得去,薪資水準雖不是最高,但相較於一般人來說已經算是高薪厚職。
都說兔子不吃窩邊草,謝輝這樣的男人也應該是情場上如魚得水、左右逢源,看起來也不像是會向同事下手的角兒。但世事無絕對,就在不久前,謝輝不僅被曝出長期騷擾女同事,還被公司開除,可謂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鬥量。
勇敢站出來揭發謝輝的這位女同事叫方婷,已經結婚生子。雖然如此,由於職業的關係,謝婷從外表上來說依然自帶一股吸引人的氣質,讓謝輝這樣的登徒子欲罷不能,甚至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韙騷擾有夫之婦。
據方婷自述,自己和謝輝在一個部門工作之後,對方總是有意無意地套近乎、找話題。剛開始,方婷以為只是同事之間的正常交往,但沒想到後來竟然演變成糾纏騷擾,讓方婷感到十分恐懼。
因為禮貌地拒絕了謝輝請喝咖啡的要求,在下班後謝輝竟然無休止地給方婷打電話,儼然不顧對方已經結婚有家庭的事實,在方婷拒絕接聽電話之後,謝輝又通過發資訊指桑駡槐,甚至還跟踪方婷。
為了减少滋擾,方婷怒而拉黑了謝輝的電話和社交聯繫方式,沒想到此舉竟然直接刺激了謝輝,在自己電話打不進去的情况下,居然用其家人的電話聯繫方婷,有時候甚至半夜給方婷連續打幾十個電話,讓方婷不堪其憂,最終方婷只有將電話設定了黑名單。
原本以為謝輝能就此偃旗息鼓,誰知道他反而變本加厲,不僅查到了方婷的家庭住址,還査詢到方婷家屬的電話,並趁方婷下夜班之際對其進行堵截,導致方婷身心俱疲,長期焦慮失眠,精神上受到嚴重損害。
但即便如此,因為愛面子,方婷還是沒有選擇報警,只是一味地躲避。可謝輝此時已經色欲攻心難以自己,竟然瘋狂給方婷的丈夫打電話發短信,聲稱自己愛上了方婷,導致方婷夫妻兩人發生衝突,家庭關係幾欲破裂。
遭受開除引糾紛
攤上這樣的事情,讓方婷怒火中燒,於是在上班之後找到謝輝,鄭重警告謝輝不要再對自己進行騷擾。但謝輝不僅不置可否,而且言語輕薄,甚至反指責方婷的不是,由此雙方發生了爭執。
這一爭就難免引起其他同事的注意,由於方婷長期沒有聲張,導致根本無法自圓其說,而謝輝是越說越難聽,讓方婷情緒十分激動,甚至為了自證清白想選擇輕生一了百了。
同事們見狀立即進行了勸阻,但此時的方婷已經下定决心以死證明自己並未和謝輝有染,同事們根本無法勸住,只有轉告了方婷家屬,要求其對方婷進行勸解,最終方婷家屬馬上撥打了110,警察到達現場進行了處置。
在警詧的耐心安撫和反復心理疏導下,方婷逐漸緩和了情緒,但事情遠遠沒有結束。由於方婷並未保存謝輝是否性騷擾的關鍵證據,如何界定謝輝的行為以及是否涉及違法犯罪成為一道難題。
從方婷的自述以及其家屬的陳述,還有相關的聊天記錄上來看,謝輝的行為僅僅只是停留在滋擾層面,甚至難以界定其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雖然這次的紛爭屬於兩人爭執引起,但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最終警方結合案情對謝輝進行了責備教育和警告以及輕微處罰,而方婷因為這件事背負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導致身心俱疲,此事過後,方婷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主動離開了公司。
公司方面在瞭解到情况後,認為謝輝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在方婷辭職一個星期之後,公司向謝輝發出通知,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真是一石激起千層浪,原本以為自己能够相安無事的謝輝在收到開除通知之後十分不滿,决定與公司鬥法,要求公司賠償。
謝輝先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了勞動仲裁,謝輝認為,自己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公司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囙此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違反道德不應賠
由於仲裁結果部分支持了謝輝的要求,公司表示不服。按照法律規定,本案屬於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直接提起訴訟,要先申請撤銷仲裁,然後可以提起勞動訴訟。
江漢區法院受理此案後,對整個案情的來龍去脈進行深入調查,通過相關在案證據,法院認為謝輝在事發前對同事方婷有糾纏、騷擾行為,導致方婷精神崩潰最終離職,公司是按照《員工手册》中規定對謝輝進行的開除處理,行為並無不妥,囙此判决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江漢區法院判決後,謝輝又認為公司在解雇自己時存在程式不到位,處罰不合法的地方,一審法院法律適用不當,遂向武漢市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支持自己向公司索賠的訴求。
其實從這裡看來,謝輝還真是個杠精,明明自己有錯在先,公司按照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無可厚非,但他依然認為公司處理違法,一審判決錯誤。那麼,公司按照自己製定的規章制度處理員工是否應該獲得法律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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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公司多如牛毛,幾乎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通常的叫法雖然各有千秋,大部分稱為《員工手册》《員工須知》《從業規則》等,但歸納起來都是公司的管理制度,這也是現代企業必不可少的規範化管理要求。
企業規章制度是用來約束勞動者的行為規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現實中存在一定的爭議,企業的制度是否合法,也是上述勞動爭議糾紛中勝負的關鍵。也就是說,只要企業的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則應當獲得法律支持。
怎樣的企業規章制度才合法呢?首先要內容是否合法,正規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勞動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範性檔的要求,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其次程式要合法,必須經過職工或代表大會通過,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後要進行公示,可以製定成員工手冊人手一份,也可以進行張貼公示。
也就是說,企業有權製定本組織的規章制度,但只有符合上述三個要件,企業的規章制度才符合法律規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爭議的焦點也在於此,如果謝輝推翻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合法,則很有可能贏得這場官司。
經過法院查明,該公司《員工手册》中規定了員工嚴重違紀的範圍,騷擾、威脅、恐嚇、強迫、侮辱、辱駡等行為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載明,如員工出現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况,公司可以立即解雇該員工,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而且,無論是從程式還是規章制度的合法來說,都是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符合勞動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內容和格式及程式,且公司做到了人手一册,作出開除謝輝的决定也是按照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的,並不存在違法行為。
故此,二審法院認為,謝輝在職期間存在糾纏、騷擾同事的行為,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合法,無需支持解除勞動契约賠償金。遂駁回了謝輝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人上一百,形形色色,職場當中也難免有一些渣滓存在,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當中,還是應當弄清楚糾紛發生的來龍去脈,無論是仲裁還是審判,都需要維護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這樣才能真正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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