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微信聊天洩露領導薪酬後,我被解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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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庭上,該公司辯稱,張晶在職期間擅自通過微信洩露公司領導的薪水薪酬資料,該資料後經他人之手轉發到客戶群,導致客戶集中鬧事,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囙此,即使張晶洩露了公司職員的薪酬標準,公司據此解除與張晶的勞動合同,應為違法。

微信聊天裏不小心洩露了領導的薪水

想想不是什麼大事

但卻收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

what?

領導薪酬也算商業秘密嗎?

我不理解

……

01

案情簡介

2014年6月,張晶(化名)受聘南通一家銷售公司擔任綜合首長一職,雙方訂立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19日。

然而,2019年7月,張晶收到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以張晶在職期間洩露公司領導薪水薪酬資料的機密資訊,嚴重違反《保密協議》之規定;在客戶群發佈不實言論,嚴重違反《員工手册》之規定為由,解除與張晶的勞動關係。

對此,張晶感到非常委屈,她認為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任勞任怨,公司是故意找理由辭退自己。於是,她將公司起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法庭上,該公司辯稱,張晶在職期間擅自通過微信洩露公司領導的薪水薪酬資料,該資料後經他人之手轉發到客戶群,導致客戶集中鬧事,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公司同時認為,張晶的行為違反雙方簽訂的保密協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侵犯了公司的商業秘密,要求張晶賠償經濟損失。

02

法院審理

那麼,對於張晶的行為,法院會如何判定呢?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雖然是用人單位行使用工管理權的重要管道,法律也賦予了用人單位製定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的權利,但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所涉及的內容必須以合法為前提,亦不能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本案中,即使原告洩露了公司職員的薪酬標準,也尚未達到勞動合同法中約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標準。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並聽取工會的意見。本案中,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前,未能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故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行為,應向原告支付相應賠償金。

根據張晶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6460元,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1060元。

一審判決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審判决。

03

法官說法

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羅勇介紹,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公司解除與張晶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羅勇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基於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必須以‘嚴重’為要件,而工資待遇並非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絕對機密,也不屬於其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囙此,即使張晶洩露了公司職員的薪酬標準,公司據此解除與張晶的勞動合同,應為違法。

而且,根據公司提交的截圖,客戶與公司“鬧事”的原因並非在於張晶洩露薪酬,憑此難以認定張晶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故張晶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揚子晚報

作者:萬承源秦佳培古林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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