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後是合夥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引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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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周某在烏魯木齊市一家壽司店工作,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去年1月,周某在轉運庫房貨物時受傷,在治療結束復工三個月後,被壽司店負責人田某告知沒有崗位,已被辭退。周某認為田某違反了勞動法規定,將田某告上法庭。囙此,在簽訂股權轉讓協定期間,並不影響雙方勞動關係的存續,即周某與壽司店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囙此,周某要求田某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吳鐸思通訊員馬安妮

周某在烏魯木齊市一家壽司店工作,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去年1月,周某在轉運庫房貨物時受傷,在治療結束復工三個月後,被壽司店負責人田某告知沒有崗位,已被辭退。周某認為田某違反了勞動法規定,將田某告上法庭。

周某表示,自己從2014年起就在店內從事採購、維修、搬運等工作,並領取相應勞動報酬,與田某存在勞動關係。田某則表示,2014年至2020年雙方是合夥人的關係,且一直有領取合夥分紅。

原來,2014年,案外人黎某、周某和李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黎某作為兩家壽司店10%的股份持有人,周某和李某分別購買黎某2.5%的股權,並各自支付了12.5萬元。自從簽訂協定後,利潤分配原則上是一年一次,按照各自所占投資比例由大股東田某分配。

周某購買了部分股權份額,是否必然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終止?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認為,田某並沒有證據證明在周某購買股權時,已明確約定周某的身份僅僅是合夥人。周某從事的工作是壽司店業務組成部分,該店也依據其勞動每月發放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符合法律要求的勞動關係構成要素。囙此,在簽訂股權轉讓協定期間,並不影響雙方勞動關係的存續,即周某與壽司店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周某還主張,2020年4月,壽司店在沒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的情况下停止繳納其社會保險,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田某表示,壽司店在去年4月出現了經營困難的情况,並告知周某不要上班,但並未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因無法繼續經營,在同年5月解除了店鋪租賃協定並申請註銷,之後周某與田某的勞動關係因為壽司店註銷而終止。

法院認為,壽司店於2020年5月解除店鋪租賃協定,其後申請註銷,囙此雙方勞動關係因店面的註銷而終止,該情形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囙此,周某要求田某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周某基於與壽司店存在勞動關係並主張各項權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但周某可以與其他合夥人按照合夥協定的約定,享有各自的權利,承擔各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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