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電的“優秀店長”因沒達成“軍令狀”被迫辭職,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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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用人單位為完成銷售業績要求員工簽下“軍令狀”,若勞動者無法完成任務,公司囙此要求勞動者離職,勞動者該如何維權?離職後,劉某提出勞動仲裁,要求電器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以劉某系自行辭職為由駁回其經濟賠償金的請求。囙此,在劉某與電器公司均無法充分證明離職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視為電器公司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為完成銷售業績要求員工簽下“軍令狀”,若勞動者無法完成任務,公司囙此要求勞動者離職,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基本案情

劉某於2004年入職以經營家電連鎖賣場為主的某電器公司,離職前擔任黃埔分店店長一職。公司曾稱其為“合格的,敢打仗、會打仗的優秀店長”。

2020年6月5日,某電器公司向劉某發出《催辦離職(交接)手續的通知函》,稱公司於2020年4月20日收到劉某提交的《辭職申請書》,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劉某的離職申請,並以此主張劉某系自行辭職,無需向其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劉某確認《辭職申請書》系其本人書寫,但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公司為了提升銷售業績,提前準備並強迫各門店店長簽署的“軍令狀”。另一分店店長黃某出庭作證亦稱: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開了廣州地區店長每週例會,其本人及劉某均有參加。開會時,公司領導為了提升“430內購會”的業績,讓大家表決心,要求全部店長必須簽署《辭職申請書》。

在接到公司催辦離職的通知後,劉某繼續打卡上班到6月29日,直至打卡權被公司取消。離職後,劉某提出勞動仲裁,要求電器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以劉某系自行辭職為由駁回其經濟賠償金的請求。

劉某不服仲裁結果,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電器公司屬於單方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其工作年限15.5年,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27萬餘元(15.5個月薪水的兩倍)。

裁判結果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電器公司一次性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3690元及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資5739.83元,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電器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辭職申請書》是否為黃某的真實意思表示。綜合全案證據,法院認為該申請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首先,劉某作為工作近16年的老員工,時年已接近50歲,在新冠肺炎疫情較為嚴峻時期提出辭職有違常理;

其次,其在接到公司相關通知後,拒不配合交接工作,且繼續打卡上班的行為與《辭職申請書》表露的離職意願相悖;

再次,劉某曾因工作突出被公司表彰,其辭職理由“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存疑;

最後,電器公司另一店長黃某證實,劉某的辭職申請實際上是電器公司為提升銷售業績讓各個與會店長簽下的“軍令狀”。

綜上,法院認為該辭職申請書並非劉某真實意思表示,某電器公司主張劉某屬於自行離職不能成立。

但與此同時,電器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時明確表示是因劉某申請離職而起,該份《辭職申請書》當時雖非劉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確系劉某本人親筆書寫並簽名落款,雙方由此產生爭議不足為奇。囙此,在劉某與電器公司均無法充分證明離職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視為電器公司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形下,電器公司僅須按劉某15.5個月的工資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無需按照前述金額的2倍支付經濟賠償金。

瀟湘晨報綜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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