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電的“優秀店長”因沒達成“軍令狀”被迫辭職,法院判了!
用人單位為完成銷售業績要求員工簽下“軍令狀”,若勞動者無法完成任務,公司囙此要求勞動者離職,勞動者該如何維權?離職後,劉某提出勞動仲裁,要求電器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以劉某系自行辭職為由駁回其經濟賠償金的請求。囙此,在劉某與電器公司均無法充分證明離職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視為電器公司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為完成銷售業績要求員工簽下“軍令狀”,若勞動者無法完成任務,公司囙此要求勞動者離職,勞動者該如何維權?離職後,劉某提出勞動仲裁,要求電器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以劉某系自行辭職為由駁回其經濟賠償金的請求。囙此,在劉某與電器公司均無法充分證明離職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視為電器公司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要求銷售簽軍令狀,合法嗎?公司憑軍令狀,說是員工自願辭職,有辦法反駁嗎?9月份,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於“軍令狀”的糾紛,法院的判决相當精彩!公司接到通知後,安排了老紀接替老劉的工作。2010年2月4日,老劉獲得公司認證的“優秀培訓講師”稱號;鑒於以上種種,老劉提出公司辭退自己違法,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27.5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