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銷售簽軍令狀,合法嗎?
公司憑軍令狀,說是員工自願辭職,有辦法反駁嗎?
9月份,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於“軍令狀”的糾紛,法院的判决相當精彩!
事情起因
老劉供職於某電器大賣場(在香港上市的公司)。2020年4月20日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理由是“由於我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現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公司接到通知後,安排了老紀接替老劉的工作。可是在工作交接中,老劉一直不配合,使得工作交接一再延遲。
從4月底到6月初,在老紀逐步接收老劉工作後,公司向老劉發出了《催辦離職(交接)手續的通知函》,通知老劉儘快來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可是老劉非但沒有去辦理離職手續,還每天到門店打卡上班。
照理說,老劉自己提出離職,應該希望早點工作交接,早點離職走人,為什麼一拖再拖,為什麼還每天打卡上班呢?
老劉其人
老劉,2004年12月27日入職現在這家公司。從基層營業員做起,一步步成為公司的銷售精英,事發前擔任公司某賣場副店長兼第一負責人。
2010年2月4日,老劉獲得公司認證的“優秀培訓講師”稱號;
2019年9月,因為8月份老劉率領的門店銷售業績全市排名第四,表現優秀。公司表彰老劉為“一比特合格的,敢打仗、會打仗的優秀店長!”。
一比特供職公司快20年的老員工,一比特業績優秀的店長,一比特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為什麼會突然向公司突出辭職,而且理由還是“無法勝任本職工作”?
對於這件事,老劉有著完全不同的觀點。老劉指出這封辭職信上,除了“簽字”是本人簽的,內容完全不是個人本意,他是被公司套路的。為此老劉將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證供
在法庭上,老劉說出了自己如何一步步被公司套路的:
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開“430內購會”。會上公司以“提升銷售業績”為由,要求各店長在《辭職申請書》上簽字。
2020年4月24日,公司突然在內部出具一份《處罰通報》,上面稱老劉未落實“430內購會”相關文宣工作,無法帶領員工提升收入,調老劉到公司報到待崗,同時任命老紀接替老劉的工作。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又在內部發文,鑒於《處罰通報》,免去老劉副店長兼第一負責人的職務。
老劉認為,公司的認定和處罰與事實不符,既無相關證據,也無相關考核,且這一處罰帶有一定的侮辱性。這是違法調崗,老劉不認可公司的處罰,囙此在收到通知後,老劉沒有去公司相關部門報到,仍然到店裡繼續工作。
2020年6月5日,公司給老劉寄了一份《催辦離職(交接)手續的通知函》,函中公司以之前會議上有老劉簽字的《辭職申請書》為由,認定老劉自己辭職,並要求老劉在6月8日前辦理離職手續。
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老劉特地請來了同為店長的老黃。4月20日召開的“430內購會”,老黃也在場,也簽了《辭職申請書》。在開庭時,老黃因個人原因已與公司“和平分手”。
法庭詢問老黃,“當時公司要求店長簽署《辭職申請書》,有沒有說不簽的後果?”
老黃回答,“沒有說後果。”
法庭又詢問,“公司有沒有對大家實施強迫?”
老黃回答,“沒有實施強迫。”
但是老黃補充說道,“在當時的氛圍下大家都會寫,當時全部與會的店長都簽署了,之前的例會也有類似的操作,沒有見過有人當場不簽的,都是趕緊簽了當場交。”
鑒於以上種種,老劉提出公司辭退自己違法,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27.59萬元。
而公司方面,堅稱是老劉自己辭職,有《辭職申請書》為證。老劉是成年人,應對自己的簽字負責。另外公司還出具了勞動仲裁的裁決書,勞動仲裁庭只判了公司支付老劉6月份的薪水,駁回了老劉關於賠償金的申請。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焦點在於老劉的《辭職申請書》是否是他的真實意願表達。綜合全案證據,一審法院認為這封辭職信並非老劉真實意思的可能性更大,理由有四:
1.老劉入職這家公司近16年,且2020年4月當時的新冠疫情仍然較為嚴峻,就業形勢低迷。年近46歲的老劉僅以“無法勝任本職工作”辭職,顯得太過草率,有違一般常理;
2.老劉“辭職”的行為和辭職申請相悖。如果員工自願辭職,後續工作交接應較為配合。但是本案中老劉不僅不主動交接工作,還持續打卡上班到6月29日,直至打卡許可權被公司取消。
3.老劉是否“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存疑。老劉在2019年被公司評為“一比特合格的,敢打仗、會打仗的優秀店長!”。這份榮譽距離老劉”辭職“時間並不長。即便老劉確已不能勝任工作,老劉還可以申請調崗。老劉並非沒有退路,非辭職不可。
4.證人老黃清晰地反映了老劉及其本人在“430內購會”上的情形和氛圍,側面體現了這封辭職信是公司為了提升銷售業績讓各店長簽下的“軍令狀”,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綜上所述,老劉的《辭職申請書》並非本人意願,囙此公司主張的老劉自己辭職不能成立。但是這封《辭職申請書》雖然不是老劉的真實意思,但是確系本人親筆簽名,雙方由此產生爭議不足為奇。在雙方證據都不足的情况下,更宜視為公司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支付經濟補償123690元。
公司不服判决,堅持老劉是自己辭職的,為此公司將老劉告上了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
結合雙方證供,關於經濟補償金問題,結合老劉的工作經歷、以前工作表現、雙方終止勞動關係時經濟形勢以及老黃的證人證言,一審法院對《辭職申請書》的分析並無不當。
因雙方均無法充分證明老劉離職原因,一審法院視為公司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對於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汪Sir有話說
老劉這起糾紛,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老劉的簽字是被逼的。但是法律是講證據的,要是沒有法官對真相的抽絲剝繭,只從表面證據來判斷,老劉就吃大虧了。
在這個案件上,不管是老劉還是公司,誰都沒有贏。老劉丟了工作,還沒有得到應得的賠償金。公司沒有按計畫省下賠償的錢,而且這樣的做法更是讓留下來的人心寒。老黃的離職,不是因為這件事,至少也應該有點催化劑的作用吧。
現在的公司為了提升業績,變相逼銷售簽“軍令狀”的做法並不少見。如果這是一種相互激勵的做法,當然無可厚非。但如果公司真的按“軍令狀”上寫的,不達標就辭退銷售,則是一種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經濟賠償。
最後再囉嗦一句,公司看的永遠是利益,談感情員工就輸了。
這是一起真實的案子,案號:(2020)粵0112民初15014號,發生在廣東省廣州市。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登入中國裁判文書網,輸入案號查看完整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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