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
推動解决不動產登記“疑難雜症”
本報訊(記者 陳雪怡通訊員 尹建軍)為解决因歷史遺留問題導致的不動產“登記難”,切實維護羣衆權益,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不動產登記曆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不動產登記基本原則、適用範圍、解决政策和方法等作出明確要求。《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通知》適用於市縣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城鎮國有建設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權屬無爭議,經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準予建設並已實際出售,購房人房屋來源合法且無明顯過錯,因各種原因長期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住宅項目。《通知》印發後新增不動產登記問題(包含和《通知》列舉的相同或者類似的不動產登記問題)不適用於《通知》。國有土地上已經出售的商業、辦公、工業、產權式酒店等房屋涉及的歷史遺留問題可參照《通知》執行。
《通知》提出具體解决政策和方法:
一是完善項目相關手續的主體,明確了項目建設單位已滅失的情况下,辦理項目產權相關手續和不動產首次登記的責任主體和代辦主體;
二是完善用地手續,明確了項目用地手續不完善、對超宗地界址線建設、非住宅用地建設住宅未辦理土地用途變更、住宅用地上規劃部門準予配建商業服務設施、跨宗地建設項目合宗時容積率和出讓年限認定等我省問題較多5種情形的處置管道;
三是完善建設工程規劃手續,明確了“證辦分離”原則,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存在擅自改變用途、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範圍、超容積率、配套設施不齊全等情形的項目,提出了具體處理意見;
四是完善工程竣工手續和消防手續,對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和應當辦理消防手續的房屋工程,明確了如何進行整改和補辦手續;
五是欠繳土地出讓款和相關稅費的處理,明確了“證繳分離”原則,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與補繳相關稅費並行辦理,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繳納標準按照專案規劃準予時點的有關政策標準確定;
六是妥善辦理不動產登記,明確了補辦的手續或等效檔案的效力、原分散登記的房屋和土地資訊不一致、土地用途為商住且年限為70年項目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確定、劃撥地上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登記等4類問題,並指出了如何解决登記業務辦理中容易遇到的土地分攤等技術性問題等;
七是限購問題,明確了在限購政策出臺前房地產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實際已銷售的房屋,在限購政策出臺後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如何辦理網簽備案的問題;
八是失信懲戒和稅費追繳,指出了在解决國有土地上已經出售的城鎮住宅歷史遺留問題過程中,對拒不配合完善相關手續,影響購房人辦理不動產登記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採取的措施。
《通知》指出,在限購政策出臺前(含省及各市縣出臺的限購政策),房地產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實際已銷售的房屋,在限購政策出臺後取得預售許可證的,購房人可憑購房合同或認購協議以及付款憑證,補辦購房合同網簽備案和不動產登記。其中,付款憑證包括完稅憑證、稅務發票或已付款銀行轉帳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單、購房轉帳單)等。
《通知》要求,各市縣政府應加強領導,落實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工作機构,加快推動歷史遺留問題解决。同時明確有關部門的具體責任,細化歷史遺留問題的配套政策,堅持“閉環監管”堵塞漏洞,“疏堵結合”嚴控新增,從源頭上避免出現新的歷史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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