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政策解讀
共有產權住房可以出租。根據《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於出租的,購房人和代持機构按照所占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購房人應在市級代持機构建立的網路服務平臺發佈房屋租賃資訊。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另行製定。”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中也已經設定了出租相關條款。共有產權住房租賃行為必須符合國家及本市住房租賃管理、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相關規定,納入本市租賃監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