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產經營單比特全風險條例》11月起施行壓緊壓實主體責任聚焦重點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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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生產經營單比特全風險條例》。該條例共29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管控、報告等方面進行全面規定,將於11月1日起施行。

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生產經營單比特全風險條例》。該條例共29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管控、報告等方面進行全面規定,將於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進一步壓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要求把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內容,製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開展全面、系統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把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安全生產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强對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主要負責人要對本組織報告安全風險資訊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條例突出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管理,實行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目錄化管理,要求分行業、領域製定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目錄,用於規範生產經營單位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的辨識、分級。條例規定,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領域的首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製定本行業領域的目錄,並向社會公佈。目錄應當列明本行業領域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的名稱、風險點、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等。目錄實行動態調整,每三年至少更新一次。製定或者調整目錄應當進行評估論證,並且充分聽取生產經營單位的意見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每年一次通過資訊平臺向有關部門報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並將較大以上安全風險資訊向從業人員公示,在較大以上安全風險所處區域設置安全警示牌。

對生產經營場所分割出租、廠中廠、商業綜合體、商品交易市場等特定的生產經營模式,條例分別明確了安全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管理管道和具體要求。對不屬於生產經營單位的學校(含幼儿園)、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构、民政福利救助機构、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等文化組織的安全風險管理參照條例執行。此外,對社會面小場所,由於其風險類型、管理管道的特殊性,規定由省政府製定具體管理辦法。

條例創新安全風險監管模式,强化部門指導和服務職能,規定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領域的首長部門,按照統一標準依託本行業領域現有的資訊系統建立全省統一的安全風險網上報告資訊平臺,加强合作配合和資訊共用。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和報告情况的監督檢查,可以將安全風險管控、報告情况作為行政執法和信用監管的重要參攷,强化安全風險報告結果運用。同時,要求借助信息化手段推進安全生產的精准執法,並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安全風險管理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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