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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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全球科技創新的加速,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成為各國共同的目標。在此背景下,《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應運而生,旨在通過法治管道構建一個以信任為基礎、以自主權為動力、以責任為保障的科技創新體系,進而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穩定、透明、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隨著全球科技創新的加速,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成為各國共同的目標。在此背景下,《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應運而生,旨在通過法治管道構建一個以信任為基礎、以自主權為動力、以責任為保障的科技創新體系,進而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穩定、透明、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信任:

科技創新的前提

信任是科技創新的重要基石。在科技創新中,信任體現為對科研人員人格的尊重、專業能力的認可和獨特價值的肯定,這種信任不僅激發了科研人員的創新熱情,也為他們提供了勇於探索、敢於失敗的安全網。從制度安排的層面來看,《條例》確立了三項體現信任的具體制度。

首先是戰畧科學家負責制。在這一制度下,戰畧科學家被賦予了更大的自主權和決策權,這不僅是對他們職業操守、戰畧眼光和專業判斷的充分信任,更是對他們在科研活動中發揮關鍵作用的期待。

其次是創新容錯機制。科技創新本質上是一個充滿不確定性的過程,失敗和錯誤在所難免,囙此,應當允許科研人員在科技創新中經歷失敗與錯誤,並從中吸取教訓、不斷進步。創新容錯機制正是基於對科技創新規律的深刻認識而設立的,這一機制體現了對科研人員創新精神的充分信任和尊重,為他們提供了一個更加寬容、更加有利於創新的環境。

最後是包容審慎的創新監管機制。在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不斷湧現的今天,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其健康發展,是一個亟待解决的問題。包容審慎的創新監管機制正是為了解决這個問題而設立的。它要求各級政府在面對科技創新時保持開放包容的態度,同時又要審慎評估其可能帶來的風險和挑戰。通過這一機制,各類創新主體得以在更加寬鬆的環境中自由探索、大膽嘗試,更加靈活地應對市場變化和科技挑戰,從而促進新產業、新業態蓬勃健康發展。

自主權:

科技創新的動力

自主權是激發科技創新活力的關鍵要素。在傳統的科研管理框架內,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難以靈活應對科研活動中的多變因素。《條例》的出臺,旨在打破這一僵局,通過賦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研自主權,進一步釋放其內在的創新潜能。

這一自主權的擴大,意味著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研究方向、資源配置等方面擁有了更多的決策空間。它們可以根據自身的專業優勢、市場需求以及科技發展的前沿趨勢,自主確定研究重點,靈活配寘資源,從而更加精准地響應市場的快速變化和科技挑戰。

在研究方向的選擇上,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依據科技發展的規律,自由探索那些具有前瞻性、引領性的領域。

在資源的配寘上,它們能够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合理分配經費、購置設備、聘用科研人員,確保每一分投入都能產生最大的效益。

這種靈活性和自主性的提升,有利於各類創新主體更快地調整研究策略,更高效地推進技術研發,從而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提升整個行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力。

負責任創新:

科技創新的保障

在科技迅猛發展和廣泛應用的今天,負責任的創新已然成為科技創新活動的覈心保障要素。隨著科技的進步,其潜在的倫理、安全及社會問題也日益凸顯,這使得我們不僅要重視科技創新的速度和效率,更應關注其背後的倫理道德、安全穩定以及對社會的影響。

《條例》明確提出了負責任創新的根本原則,並在此基礎上強調完善相關制度的意義。針對科研誠信建設,《條例》提出通過建立全面而嚴謹的科研誠信機制,對學術不端行為採取嚴厲的懲戒措施,旨在為科技創新活動營造一個清朗、正直的學術氛圍。在科技安全治理領域,《條例》著重強調將科技安全納入整體國家安全體系中,明確保障科技創新活動的安全性與穩定性,為科技創新的順利推進築牢安全防線。

此外,《條例》強調要進一步完善科技倫理管理制度,通過明確科技創新活動的倫理底線和法律法規紅線,為科技創新提供了明確指引。這一舉措不僅有助於防範科技創新過程中的風險和隱患,也為科技創新活動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作者:李昕,首都師範大學科技法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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