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辦法(試行)》印發
加强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
海南日報訊(記者 陳蔚林)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以加强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防範利用船舶進行走私風險。
根據《辦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應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農業農村、海事等首長部門報告船舶動態資訊;駛離始發地後,途中變更航行計畫的船舶,應及時向原船舶動態資訊報告的首長部門重新報告。渡船應當按照核定的航行線路渡運,如需臨時改變的應經渡口所在地政府準予,並由船舶經營人或管理人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构報告;旅遊客船應當按照《船舶營業運輸證》標定的經營範圍從事水路旅客運輸,如需變更的應由具有許可許可權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準予,並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构報告。
《辦法》明確,航行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對外開放口岸之間的國際航行船舶,應當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构申請進出口岸許可,並接受海事管理機构及其他口岸查驗機构的監督檢查;航行於“二線口岸”之間及從“二線口岸”前往非設關地港口碼頭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運輸船舶,應滿足“二線口岸”對船舶上下人員、裝卸貨物的規定;航行於非設關地港口碼頭之間及從非設關地港口碼頭前往“二線口岸”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運輸船舶,應滿足綜合執法點對船舶上下貨物、物品即時監控和處理的規定。前述船舶同樣應按照規定向首長部門報告船舶動態資訊。
根據《辦法》,各首長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通過信息化手段或海上巡查,加强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异常動態監控工作。各首長部門還將依法對有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進行重點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及時公開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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