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調解規定》下月起施行
界定工作職責完善調解程式
海南日報海口8月9日訊(記者 陳蔚林)《海南省行政調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9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主要明確哪些內容,如何確保貫徹落實?近日,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該負責人介紹,《規定》共分為五章三十七條,從總體要求、行政調解機關、行政調解參加人、行政調解程式、工作保障和監督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界定了行政調解的概念,明確了行政調解的原則,以及各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職責,並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調解的程式。
根據《規定》,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通過解釋、溝通、勸導、協商等管道,促使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自願達成調解協定,依法化解有關行政爭議、民事糾紛的活動。行政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行政機關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行政調解;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規定》明確了行政調解的申請、受理、告知、辦理、中止、終止等程式,進一步強調:行政機關對重大行政爭議的調解,應當參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履行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决定等程式後,作出行政調解決策。值得一提的是,為推動各市縣各部門有效有序開展行政調解工作,《規定》還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加强對本行政區域行政調解工作的領導,將行政調解以及行政補償、賠償等爭議糾紛解决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强行政調解隊伍建設。
哪些爭議糾紛可以採取行政調解的管道化解?《規定》明確:一是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引起的行政爭議;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補償、行政賠償爭議;三是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四是人民法院、行政覆議機關建議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調解的爭議糾紛;五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處理的其他爭議糾紛。
“行政調解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浦江經驗’的重要管道,也是推進多元化解糾紛的具體手段。《規定》的出臺,為各市縣各部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撐,也為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拓寬了救濟通路。”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說。
下一步,我省將通過加强解讀、舉辦培訓、媒體宣介、普法宣傳等形式,不斷擴大《規定》的普及率和知曉率。同時,推動各市縣各部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管道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調解效率高、專業性強等優勢,依法化解各種爭議糾紛。
省司法廳將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指導各市縣各部門優化行政調解的方法和程式,不斷提高行政調解工作水准,進一步推動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商事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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