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調解規定》印發

海南 40℃ 0
摘要:( 陳蔚林)近日,省政府印發《海南省行政調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加强行政調解工作,規範行政調解活動,依法及時化解有關行政爭議、民事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規定》共5章37條,從總體要求、行政調解機關、行政調解參加人、行政調解程式、工作保障和監督等方面,對行政調解工作作出明確規定。

《海南省行政調解規定》印發
加强行政調解工作
規範行政調解活動

海南日報訊(記者 陳蔚林)近日,省政府印發《海南省行政調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加强行政調解工作,規範行政調解活動,依法及時化解有關行政爭議、民事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規定》共5章37條,從總體要求、行政調解機關、行政調解參加人、行政調解程式、工作保障和監督等方面,對行政調解工作作出明確規定。根據《規定》,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通過解釋、溝通、勸導、協商等管道,促使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自願達成調解協定,依法化解有關爭議糾紛的活動。

《規定》要求,各級政府應當加强對本行政區域行政調解工作的領導,將行政調解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强行政調解隊伍建設。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與其行政管理職能相關的行政調解工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强對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監督。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强業務指導。

《規定》規定了當事人和第三人參加行政調解、委託代理、申請回避等程式,明確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行政調解的申請、受理、告知、辦理、中止、終止等程式,強調了行政機關對重大行政爭議的調解,應當參照重大行政決策,履行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後,方可作出行政調解決策。

評論留言

  • 熱心網友
    暫時沒有留言

我要留言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裡發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所有評論需要人工稽核後才能顯示,請勿發佈垃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