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减免處罰情形呵護小微經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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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記者劉雪妍2015年,新廣告法實施後,因為自稱“杭州最好吃的炒貨店”,杭州方林富炒貨店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20萬元,曾引發廣泛討論。“應該進一步營造有利於小微經營主體發展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記者劉雪妍

  2015年,新廣告法實施後,因為自稱“杭州最好吃的炒貨店”,杭州方林富炒貨店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20萬元,曾引發廣泛討論。

  全國政協委員、奉賢區副區長張娣芳注意到,從公開的行政處罰資訊中可以看出,對小微經營主體而言,實施高額罰款的案件較普遍,比如,廣告法中對於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應該進一步營造有利於小微經營主體發展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張娣芳提出幾點建議:首先,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行政處罰法第32條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較為原則的處罰條款製定裁量基準,明確規定“應當”和“不應”免予處罰的具體情形;其次,修訂相關法律規定,降低小微經營主體的最低處罰額,建立行政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實施減輕行政處罰的免責機制;最後,開展執法督查,取消處罰案件與績效掛鉤,提升行政部門執法質效。

标签: 法律 法制 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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