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麼要對舉報獎勵辦法進行修訂?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中關於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工作要求,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燃氣、供熱、煤炭、電力、電源點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組織存在的安全生產相關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對《城市管理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後的舉報獎勵辦法適用範圍有什麼變化?
修訂前,實施舉報獎勵範圍是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空氣污染違法行為;修訂後,新增了對燃氣、供熱、煤炭、電力、電源點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組織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
三、修訂後的舉報獎勵金額有什麼變化?
在原有舉報獎勵標準的基礎上,規定舉報燃氣、供熱、煤炭、電力、電源點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組織存在安全生產相關違法行為,並對查處有重大貢獻的,經辦案機關申請,獎勵金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每起案件的獎勵不超過5000元。
四、新增舉報獎勵事項相關法律法規依據有哪些?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本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並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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