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類乙管”後,我省新冠患者治療費用報帳有新規:
全額保障住院費用優化醫保藥品目錄
海南日報海口1月9日訊(記者 孫慧通訊員 吉秋平)1月8日,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實施“乙類乙管”後優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優化和規範我省新冠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工作。該《通知》事項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
優化醫保政策切實提高保障水准
根據《通知》,我省對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續“乙類甲管”時的政策,全額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費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醫療機構發生的且符合衛生健康部門製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按照國家規定由財政給予補助,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先行支付。
新冠患者入院治療時產生的其他疾病費用,無法分開結算的住院費用一併納入新冠相關醫療費用醫保報帳結算範圍;對於明顯不屬於新冠治療且醫療機構可以分開結算的費用,不納入新冠專項保障範圍內。
在新冠患者門急診治療費用保障方面,我省對在基層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新冠及疑似症狀的參保患者門急診費用實施專項保障,鼓勵基層醫療機構配足醫保藥品目錄內(含我省臨時增補)的新冠治療藥物。
參保患者在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含市縣按二級收費的三級醫療機構)選擇“新冠門診”類別發生的新冠救治門急診費用(其中使用的藥品須有在新冠治療醫保藥品目錄範圍內的),不設起付線和封頂線,符合醫保政策的報帳比例統一設定為70%。參保患者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新冠救治門急診費用,按照普通門診政策報帳,不納入“新冠門診”專項保障。
非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保障方面,我省要求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需要,與具有新冠治療能力,且具備聯網結算能力的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醫療機構醫保費用結算臨時專項協定》;協定簽訂之日起,所收治的新冠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上述規定納入醫保新冠專項保障範圍。
優化醫保藥品目錄滿足患者用藥需求
《通知》明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中相關新冠治療藥品延續執行醫保臨時支付政策。我省聯防聯控機制認定的新冠治療藥品,可結合我省實際臨時納入我省醫保藥品目錄,並報國家醫保局備案後執行。
我省拓寬“互聯網+”醫保服務,方便參保患者線上診療。衛生健康部門及時公佈“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名單,對於行業部門准許針對新冠開放的互聯網首診服務,按照相關要求執行。新冠相關症狀的複診服務,仍按現行互聯網複診報帳政策執行。
我省繼續做好新冠患者治療所需藥品等價格談判或磋商、集中採購、掛網採購、備案採購、價格監測等工作,不斷降低新冠患者治療成本。參照集中帶量採購藥品,實行新冠治療藥品醫保基金預付機制,切實提高藥品供應保障能力。
優化經辦流程提供便捷醫保服務
《通知》還明確,我省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指導已納入醫保協定管理的定點醫療機構嚴格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及醫療保障政策相關規定;對新冠患者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的總額預算名額;對收治患者較多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可視情况預付部分資金,減輕醫療機構墊付壓力。我省醫保部門繼續做好醫保便民服務,落實長期處方醫保支付政策,實施醫保經辦工作常規事項網上辦、緊急事項及時辦、特殊事項便民辦、非急事項延期辦、消除隱患放心辦。加强實施“乙類乙管”後優化新冠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相關政策文宣,提高患者及醫療機構對政策的知曉率。
《通知》提出,為盡最大可能讓新冠患者都能够在定點醫療機構享受醫療保障待遇,我省城鎮從業人員醫保斷保人員應按照醫保待遇銜接有關規定及時補繳保費;尚未參加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2023年2月28日(含)前參保繳費,其待遇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報帳比例不降低。(海南日報海口1月9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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