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鎮供水價格管理細則》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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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對加快完善供水價格機制提出明確要求。202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對完善城鎮供水價格機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同時要求各地制定出臺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出臺《北京市城鎮供水價格管理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是落實國家要求要求的具體行動。

一、製定背景

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對加快完善供水價格機制提出明確要求。202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對完善城鎮供水價格機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同時要求各地制定出臺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出臺《北京市城鎮供水價格管理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是落實國家要求要求的具體行動。

二、主要特點

《實施細則》突出國家要求與本市實際相結合,完善城鎮供水定價機制;突出激勵與約束並重,推動行業高品質發展;突出依法依規定價,加强日常監管;突出民生和公益保障,兜好民生底線。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六章31條,主要內容為:

第一章為總則(第一至五條)。包括檔案制定政策依據和適用範圍、城鎮供水價格的內涵意義,以及定價和監審應遵循的原則等。

第二章為水價製定調整及分類計價(第六至十七條)。包括明確“准許成本+合理收益”的定價方法,明確3年監管週期,細化規定准許收益的確定方法,以及財政補貼原則等。

第三章為定價成本構成及成本監審(第十八至十九條)。包括細化成本監審構成與監審要求,加强節水管理明確漏損率、自用水率監審值等。

第四章為定調價程式和資訊公開(第二十至二十四條)。包括明確成本監審、價格聽證等定調價程式,並對企業提出價格監管要求。

第五章為水價執行和監督(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條)。包括要求企業取消不合理收費,公開資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以及提出行業監管要求等。

第六章為附則(第三十至三十一條)。包括明確檔案內容解釋部門及實施時間。

四、出臺意義

《實施細則》出臺對推動本市城鎮供水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檔案明確了水費定價原則、方法、操作細則,是落實建立健全以“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基礎,有利於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的具體體現,初步構建了“投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實施細則》出臺後將成為本市水費標準調整的重要依據,對進一步發揮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定調價行為,提高財政補貼績效具有重要意義。

附件:

  主要政策問答

1.檔案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提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基礎,有利於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202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對完善城鎮供水價格機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同時要求各地制定出臺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今年以來,市發展改革委聯合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堅持“開門定政策”,市發展改革委在官方網站上對《實施細則》面向社會開展了為期30天的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定向徵求了學者、專家、行業協會、相關企業等方面意見,最終收集各方意見建議74條,在政策中積極吸收採納。

2.檔案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實施細則》分為總則、水價製定調整及分類計、定價成本構成及成本監審、定調價程式和資訊公開、水價執行和監督以及附則共6章31條。主要內容:一是明確“准許成本+合理收益”的定價方法,明確3年監管週期,細化規定准許收益的確定方法,以及財政補貼原則等。二是細化成本監審構成與監審要求,加强節水管理明確漏損率、自用水率監審值等。三是明確成本監審、價格聽證等定調價程式,並對企業提出價格監管要求。四是水價執行和監督要求,取消不合理收費,公開資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以及提出行業監管要求等。

3.在國家兩個辦法基礎上,突出了本市哪些特點?

一是明確了“准許成本+合理收益”的定價原則。細化了城鎮供水成本構成範圍和核定准許收益的考慮因素;明確了可根據節約用水要求、社會承受能力、區域差別化發展等因素分用戶類別核定供水價格。二是構建了“投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明確對政府投資形成的資產不計提折舊、不給予收益;由於價格調整不到位導致供水企業難以達到准許收入,由財政部門予以補償。三是强化了節約用水管理。在用水環節,强化居民階梯水價政策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政策,並鼓勵再生水替代新水;在制水和配水環節,設立供水企業管網漏損率、自用水率等控制性名額,超標部分不計入定價成本。

4.對供水企業採取了哪些激勵與約束措施?

一是推動企業提高服務水平。要求企業製定簡捷、標準化的服務辦理流程,公開服務標準,並將“接訴即辦”質量作為核定准許收益率重要參攷名額。二是促進企業提質增效。建立融資成本和人員約束獎懲機制,鼓勵降低融資成本和人工成本;在保障供水安全前提下,適當限制超前建設規模。三是調動企業積極性。落實國家政策要求,明確將超階梯和超定額加收的水費作為企業收入,激發企業落實水價政策積極性。

5.如何對供水企業加強監管?

一是建立供水價格定期校核機制。明確城鎮供水價格原則上以3年為一個監管週期核定,如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二是嚴格規範政府定價行為。規範定調價程式,嚴格成本監審行為,强化資訊公開,讓定調價更加透明公開、規範有序。三是强化對企業監管。要求行業首長部門建立健全城鎮供水監管體系,加强行業監督;細化供水企業應公開延伸服務資費標準等資訊,加强社會監督;明確供水企業發生不配合成本監審或價格管理行為的,價格首長部門可責令整改,加强價格監管。

6.民生基本用水保障方面有無規定?

一是優化居民階梯水價制度。明確第一階梯水費標準按照補償成本原則確定,細化階梯層級設定要求,階梯水量實施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二是完善享受水價優惠政策行業。學校、養老機构、托育機构等8個行業可執行居民類水價標準,具體執行範圍由行業首長部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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