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違法免罰”背後的包容與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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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9年3月15日首份清單實施,至2022年8月14日,上海已根據適用清單對5000餘家企業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記者劉雪妍

  企業輕微違法,經營場所立刻被封,只得停業;個別產品涉嫌品質問題,整條生產線被查封,導致合格原料無法另作合法他用,甚至經營停擺……如此執法,真的合適嗎?

  對行政強制措施可能產生的此類“過度適用”,上海明確說“不”——近日,上海印發《關於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在前期探索實踐的基礎上,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這意味著,清單將全面覆蓋上海各有關行政執法領域,惠及企業和社會。

  其實,從2019年開始,上海就在開展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探索,初衷是解决“輕微違法能否不處罰,給予企業一定容錯空間”這一問題——在企業經營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一些輕微違法行為,既非主觀故意,也未造成較大影響,可一旦被罰,不僅會有經濟損失,還會背上“信用污點”,對企業後續融資和上市造成影響,中小企業更可能囙此一蹶不振。

  罰不罰、怎麼罰?對行政機關來說也是難題,雖然依法擁有“不予處罰”的裁量權,但由於法律規定較為原則、不易操作,在以往的執法實踐中,不少一線行政執法人員“不會”也“不敢”給予免罰處理。

  上海首創的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提供了一個答案:通過精細劃分違法行為,明確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具體標準,形成清單,供一線執法人員具體實施,將原則化、不易操作的制度變為易操作的規則,進而落地實施。

  有人會說,不予行政處罰是不是縱容了企業的違法行為?其實,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並不代表企業的任何違法行為都可以被容錯,更不代表執法人員可以隨意不處罰。不予行政處罰僅適用於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制度的違法行為,要同時滿足已經及時改正、危害後果輕微(或沒有危害後果)等一系列法定條件。

  現時,上海已經出臺了14份清單,覆蓋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水務等10個領域。自2019年3月15日首份清單實施,至2022年8月14日,上海已根據適用清單對5000餘家企業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每份清單背後,都不是簡單的“一免了之”——行政執法組織會通過責備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使企業進一步瞭解相關法律規定,促進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避免再次犯錯。

  劃分輕微違法行為,對市場主體依法不予處罰,體現了治理的精細和誠意。這既為小微企業減輕了經濟負擔,也讓上市公司的商譽得以保全,避免因為無心之失而不得不進行負面資訊披露、引發連鎖不良後果,更重要的是,有利於打造一個開放、包容、友善的營商環境。

  這項制度剛實行的第一年,在世界銀行全球營商環境評估工作中,就有很多接受訪談的上海企業表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降低了他們從業的制度性成本,有利於他們將生產要素資源配置到其他重要領域,進一步增強了企業對未來上海市場環境的預期和信心。

  可以看出,上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方向,是圍繞著市場主體的實際需求進行的;而監管領域顯現出的這種良性互動,又反過來穩定了市場主體的信念與信心,提升著這座城市的營商環境和制度競爭力。保持這種信心,在當下尤為重要。外部環境的不確定,對企業信心、經濟秩序的衝擊巨大。經歷過疫情的衝擊後,市場主體要找回發展節奏,延長生命週期,除了需要各種救助措施,更需要這種能提振信心的“寬容”和“溫度”。

  現在,制度早已成為繼土地、勞動力、資金之外的第四種生產要素,營商環境背後所體現的制度優勢是實現高品質發展的决定性因素。在法律框架下,適度寬鬆的管理,更容易激發社會活力,創造社會前進的動力,反過來也能更好地守護社會秩序。

标签: 法律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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