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實施階段性緩繳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保組織繳費政策
實行“免申即享”經辦模式
本報訊(記者 孫慧)省醫保、發改、財政、稅務等四部門近日印發通知,就階段性緩繳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組織繳費有關事項進行明確。
自7月至9月,我省對全省中小微企業和以組織管道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及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緩繳3個月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組織繳費部分,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如上述組織7月已申報繳費的,緩繳期限可往後順延一個月(即8月至10月)。
實行“免申即享”經辦模式。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社會組織無須提出緩繳申請即可享受緩繳政策,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劃型規定,以及現有數據資訊,確定企業類型、個體工商戶和社會組織,並在資訊系統做好標識。現有數據資訊無法滿足劃型需求的,可由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社會組織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書面承諾,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新開辦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社會組織可自參保當月起享受緩繳政策。企業、社會組織類型變更為上述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社會組織的,可自變更當月起享受緩繳政策。
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社會組織緩繳期間,組織從業人員按規定正常享受個人帳戶和生育津貼,就醫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予以及時報帳、應報盡報,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原有待遇不降低。
緩繳期限內,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社會組織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正常申報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參保繳費資訊,確保從業人員連續參保,個人權益連續記錄。參保人出現離職、辦理退休和關係轉移等情形的,企業應為其補齊緩繳的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組織繳費部分。企業出現註銷等情形的,應在註銷前繳納緩繳的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組織繳費部分。
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社會組織應在12月30日前補繳緩繳的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相關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提前申報繳納緩繳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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