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况適時調整”的規定,今年本市繼續調整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定期待遇。
二、調整原則
根據《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的要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要與經濟發展水准相適應,綜合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况等因素,適度、穩步提升,實現待遇平衡。”
三、調整範圍
本市自2001年起,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對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逐年進行了調整。
本次調整範圍為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因計發基數暫未公佈,待公佈後另行發佈。
四、待遇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在上年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每人每月分別新增370元、335元、305元,275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上年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每人每月新增170元。
(三)用人單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工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新增傷殘津貼,每人每月新增額不得低於180元。
五、調整時間
本次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六、政策問答
(一)領取傷殘津貼的條件是什麼?工傷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二)什麼是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薪水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三)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退休以後如何領取待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四)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從什麼時間開始支付?傷殘津貼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自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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