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條例》由國務院修訂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地名管理條例》對地名文化保護作出多方面安排,明確提出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决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地名類型繁多。大至自然地理實體,小到街路巷。《條例》對地名管理的對象進行了清晰界定,列出了八類納入管理範圍的地名類型,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都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名稱;街路巷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其他地理實體名稱。”其中的都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名稱是首次納入。
《條例》提出,地名的命名應遵循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原則;符合地理實體的實際地域、規模、性質等特徵;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規定。《條例》明確,地名的命名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國人名、地名作地名,不以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作地名。
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全國範圍內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同一個省級行政區域內的鄉、鎮名稱,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街路巷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
《條例》還提出,地名命名時,應不以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歷史文化遺產遺址、超出本行政區域範圍的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劃專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一般應當與所在地地名統一。
《條例》明確,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决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反映當地地理、歷史和文化特徵,尊重當地羣衆意願,方便生產生活。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教授華林甫表示,《地名管理條例》的修訂出臺具有里程碑意義。“一個地名承載著一方的歷史記憶,一個地名照亮著遊子回家的路。”華林甫說,地名是傳統文化的載體之一,屬於“文化自信”的重要方面。新《條例》突出了地名文化保護,彰顯了地名文化的重要性,也為地名文化保護指明了正確方向。
“地名文化遺產作為我國文化遺產的重要類型,應該得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全國政協委員、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賀雲翱說,地名管理中要堅持保護、傳承地名文化,不能擅自更名而導致優秀文化資源的損失。同時,在地名命名中,應優先考慮傳承、使用當地歷史及文化資源,隨意起“洋名”的現象必須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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