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推出個人養老金制度每年繳納上限12000元帳戶資產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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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務院辦公廳4月21日發佈《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明確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並且可以繼承。

國務院辦公廳4月21日發佈《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明確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並且可以繼承。

個人養老金與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相銜接,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協調發展其他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者可參加

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意見》明確,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帳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參加人通過個人養老金資訊管理服務平臺,建立個人養老金帳戶。個人養老金帳戶是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參加人可以用繳納的個人養老金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依法合規委託的銷售管道購買金融產品,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參加人應當指定或者開立一個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帳戶,用於個人養老金繳費、歸集收益、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養老金資金帳戶可以由參加人在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指定或者開立,也可以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金融產品銷售機构指定。個人養老金資金帳戶實行封閉運行,其權益歸參加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參加人變更個人養老金資金帳戶開戶銀行時,應當經資訊平臺核驗後,將原個人養老金資金帳戶內的資金轉移至新的個人養老金資金帳戶並註銷原資金帳戶。

《意見》明確,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准和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上限。

國家製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並依規領取個人養老金。

個人養老金資金帳戶資金用於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範、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並通過資訊平臺和金融行業平臺向社會發佈。

可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領取

《意見》明確,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情形,經資訊平臺核驗領取條件後,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領取管道一經確定不得更改。領取時,應將個人養老金由個人養老金資金帳戶轉入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帳戶。參加人亡故後,其個人養老金資金帳戶中的資產可以繼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加强指導和協調,結合實際分步實施,選擇部分城市先試行1年,再逐步推開。


專家點評

建立養老金模式第三支柱

社保專家、眾合雲科創始人兼CEO餘清泉表示,我國推進個人養老金要放在“多支柱養老金模式”理論大背景下來看。多支柱養老金模式最早是世界銀行總結各國養老保險體系經驗提出的建議方案,本質上是在全球老齡化背景下,通過新增多樣化制度設計、多種籌資通路、多層次保障,來應對老齡化風險,促進養老保障制度的安全性和可持續性,滿足多樣化需求。

世界銀行提出三支柱養老金模式中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公共養老金計畫,第二支柱是企業(職業)養老金計畫,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養老金計畫。第一支柱由政府主導,第二支柱由雇主自願建立,第三支柱由個人自願參加。這次提到的個人養老金是第三支柱。

當前推進第三支柱可以說是恰逢其時,2018年我國就開始啟動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2020年在《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就明確提出“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這次出臺推進個人養老金發展意見,標誌著我們國家社會保障建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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