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設道路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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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訂版《辦法》重點圍繞細化停車收費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停車設施建設、加强經營性停車場備案管理、强化道路泊位管理等7個方面進行修訂完善。

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實行政府定價,其他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

接送孩子的機動車,應按劃定區域在道路右側單排停靠,即停即走

宣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商業綜合體等,將自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共亯

近日,市城市管理委就《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版《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訂版《辦法》重點圍繞細化停車收費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停車設施建設、加强經營性停車場備案管理、强化道路泊位管理等7個方面進行修訂完善。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已實施近7年,現行《辦法》中多項條款的職能分工、責任已發生變化,部分政策也已不能適應行業管理需求。為切實緩解都市停車衝突,提升綠色出行品質,促進都市高品質發展,市城市管理委對現行《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針對與羣衆息息相關的停車收費問題,修訂版《辦法》細化了停車收費政策和管理措施。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他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同時,道路停車鼓勵實行電子收費,採取按時或者按次管道計費。停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或者逃避繳納停車費用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進行催繳,並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於臨時接送車輛,修訂版《辦法》規定接送幼儿園、小學、中學學生的機動車,應按照劃定的區域在道路右側單排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進出停車場、客運站、大型商場、醫院等的機動車,除劃定的臨時等候區域外,不得佔用道路排隊等候。

為保障道路交通通行為主的功能定位,修訂版《辦法》新增了“道路停車”專章,明確道路停車泊位屬於社會公共資源,設定道路停車泊位應遵循“嚴格控制”和“中心城區减量化”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樁、地鎖、錐筒等物體妨礙車輛停放和通行。

同時,為解决羣衆反映較為集中的經營性停車場管理依據不足、管理手段欠缺的問題,修訂版《辦法》明確提出“經營性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前15日內,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並明確“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由所屬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的罰則,以加强經營性停車場備案管理。

另外,在强化資金用地等政策保障方面,修訂版《辦法》明確了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支持在都市公共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週邊站點等地段建設公共停車場,方便公眾停車和換乘。宣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商業綜合體等,將自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共亯。同時,明確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在待建土地、空閒廠區、邊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場所設定臨時停車設施。

在加快停車設施提質增效方面,修訂版《辦法》鼓勵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明確加强停車智能化平臺建設,建立機動車停車綜合管理服務系統,對停車設施實行動態管理,向社會提供資訊服務,與警察、交通運輸等管理部門共亯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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