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洪澤湖保護條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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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月31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當天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的《江蘇省洪澤湖保護條例》。條例對洪澤湖規劃與管控、資源保護與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近年來,水域面積萎縮、水體污染、生態環境退化、產業佈局不合理等問題嚴重影響洪澤湖水生態環境。

3月31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當天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的《江蘇省洪澤湖保護條例》。條例對洪澤湖規劃與管控、資源保護與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水域面積萎縮、水體污染、生態環境退化、產業佈局不合理等問題嚴重影響洪澤湖水生態環境。立法以加强洪澤湖保護,促進資源科學利用,保障防洪、供水、生態安全為出發點,首先從强化規劃引領、明確管控範圍上作了規範。針對洪澤湖入湖河道多的特點,條例圍繞加大集水匯水區域管控力度細化保護範圍的具體要求,並專門作出一系列禁止性規定,包括禁止棄置廢棄船隻,擅自棄置清淤弃土;禁止圍湖造地、圈圩種植、圈圩養殖;禁止新設除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禁止設定住家船、餐飲船;禁止新建、擴建賓館飯店,開發建設房地產或者違法建設其他設施;禁止在洪澤湖迎水側水域、湖洲、灘地上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等。

針對水體污染、生態環境退化等問題,條例明確加大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水污染防治力度,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其中規定,省政府可以根據洪澤湖水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製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已作規定的項目製定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規定在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省政府可以根據水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新增嚴格限制新建的生產項目類別。條例還就采砂行為、控制農業面源污染、開展畜禽糞污綜合利用、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以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作了規定。

洪澤湖保護面臨的一大難點是入湖河道較多,有的是跨省、跨市河道,有必要建立健全與相鄰省份、本省相鄰區域之間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聯動工作機制。條例規定,相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與相鄰省份、本省相鄰區域同級政府建立洪澤湖水污染防治跨區域合作機制,共同預防和治理水污染、保護水環境。生態環境首長部門應當將跨省斷面納入水環境監測網絡,建立與相鄰省份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聯動工作機制,加强水環境資訊交流和共亯,依法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執法、應急處置等合作,共同處理跨省突發水環境事件以及水污染糾紛,協調解決重大水環境問題。

在加强保護基礎上,立法還就推進生態修復,恢復河湖功能作系統制度安排,包括落實退圩(漁)還湖規劃,因地制宜開展洪澤湖水域岸線生態修復,加大對洪澤湖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對洪澤湖地區開展生態補償等,對水生態涵養區建設、水系連通、清淤疏浚等也作了相關規定。

立法堅持保護優先,兼顧合理開發資源。一方面,條例注重保障各類用水需求,規定湖水資源配置與調度應當統籌本地水源與引江水源,協調省外調水與省內用水,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並明確年度水量調度計畫編制、生態用水確定以及具體實施要求。另一方面,條例注重對洪澤湖自然資源、文化資源的綜合利用,規定在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內依法設立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組織開展水生生物資源監測,强化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規定相關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護集水匯水區域歷史文化遺存,合理規劃和建設相關設施,繼承和弘揚大運河、洪澤湖歷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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