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院前醫療急救條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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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蘇省院前醫療急救條例》,以加强急救體系建設、按照品質控制規範施救、從業人員待遇同崗同酬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對這一重要公益性事業進行全面規範。該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

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蘇省院前醫療急救條例》,以加强急救體系建設、按照品質控制規範施救、從業人員待遇同崗同酬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對這一重要公益性事業進行全面規範。該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會此次立法,首先明晰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的領導責任,要求建立完善財政投入和運行經費保障機制,推動水陸空多方位、立體化救護網路建設,建立健全急救站(點)佈局合理、設施設備先進完備、運行規範高效的院前醫療急救體系。

圍繞建立這樣的體系,省條例對急救中心、急救站(點)設定和救護車配備等進行了詳細規定。條例明確設定省急救中心,履行全省院前醫療急救業務指導和重大突發事件指揮調度等職責;設區的市、縣(市)獨立設定急救中心,履行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等職責。急救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在收到完整呼叫資訊後1分鐘內就應向急救站(點)待命的救護車發出調度指令,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遠程急救指導。

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政府應當按規定數量和品質標準配備救護車,按統一規範噴塗並安裝相關設施設備,還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配備或利用航空器、舟船等運載工具開展院前醫療急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志紅表示,救護車作為特種業務車輛,應實行專車專用,條例禁止動用救護車從事院前醫療急救以外的活動;執行任務時享有在高速公路上使用應急車道、免交路橋通行費和停車費等權利,其他車輛和行人有讓行義務,“未按照規定給救護車讓行以及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納入信用管理。”

急救中心和救護人員如何保持聯絡暢通,條例也作了相關規定:市、縣兩級政府應當按全省統一的科技標準建立信息化平臺,實行院前醫療急救集中受理和統一調度。院前醫療急救專用呼叫號碼被明確為“120”,與“110”“119”“122”等建立急救聯動機制。通信運營企業應當保障“120”通信網絡暢通,並提供急救呼叫人員位置資訊等服務。

條例明確,對需要送至醫療機構救治的患者,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的原則及時送治。“患者或者家屬等要求送往其他醫療機構的,應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並予以確認。”陳志紅指出,條例要求對疑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等患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送往有相應救治能力或者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為保障急救人員更好開展急救工作,急救人員無法聯系急救呼叫人員,無法進入患者所在場所,或者在發生爆炸等現場開展急救的,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构等請求幫助,這些機构應予以協助。

為確保患者及時得到救治,院前醫療急救機构和醫療機構之間的有效銜接極為重要。條例對兩者間的工作銜接機制、交接工作流程、救治資訊互通和業務協同進行了規範,明確急救人員在患者被送至醫療機構後,應當及時與接診醫生、護士交接患者病情等資訊,按照規定填寫、保存病情交接單。“醫療機構及時接收患者並進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推諉。”陳志紅指出,急救站(點)不得以未付費等理由拒絕或者拖延為患者提供急救服務,並對服務費用收取標準的製定和公開提出了具體要求。

條例對院前急救從業人員待遇和經費保障提出了明確要求。對從業人員待遇,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急救醫師、急救護士和其他工作人員,實行同崗同酬;建立急救醫師、急救護士轉型發展保障和帶薪轉崗培訓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健全完善急救從業人員薪酬待遇、職稱晉升等激勵保障機制。

作為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政府應當强化院前醫療急救的經費保障。省條例明確,急救中心、急救站(點)建設和運行,購置、更新和維護救護車、醫療急救設備和器械、通信設備,儲備應急藥品和其他急救物資,政府組織的大型活動和突發事件的醫療急救保障處置,急救從業人員培訓,群眾性自救、互救知識的文宣教育和公益培訓等事項所需經費,需納入政府保障範圍,同時明確急救服務收入和有關方面捐贈財物用於院前醫療急救事業。

條例鼓勵具備醫療急救專業技能的人員在急救人員到達前為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並明確因讓行或者參與救護患者導致違反交通規則的,公安機關核實後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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