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擬立法推進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讓臺胞逐步享受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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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條例(草案)》。作為在全國對臺工作領域創制性的地方立法,條例草案以向臺灣同胞提供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促進經濟文化全方位交流合作為主線,力圖以法治管道鞏固提升蘇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條例(草案)》。作為在全國對臺工作領域創制性的地方立法,條例草案以向臺灣同胞提供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促進經濟文化全方位交流合作為主線,力圖以法治管道鞏固提升蘇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全國對臺工作領域創制性的地方立法

我省一直重視涉台立法,2012年通過了《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臺灣同胞投資條例》,2020年通過了《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條例》,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此基礎上,《江蘇省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條例》被列入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規劃的重點立法項目,並成為全國對臺工作領域創制性的地方立法。

“製定這部條例,將近幾年來中央和我省在促進對臺交流合作方面陸續出臺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以固化提升,既是進一步完善對臺工作法治體系的現實需要,又是激發臺灣同胞參與蘇台交流合作、增强臺灣同胞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融合發展信心的務實行動。”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主任朱曉明說。

條例草案以向臺灣同胞提供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促進經濟文化全方位交流合作為主線,在國家和省保護臺灣同胞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重點圍繞促進經濟交流合作、文化交流合作、吸引臺灣青年來蘇交流合作等方面作了規定,其中嵌入了臺灣居民居住證制度相關規定。“通過上述規定,積極回應臺灣同胞在創業、就業、學習、生活等方面的合理訴求,充分體現我省對臺工作特色優勢,展現我省對臺交流合作制度成果。”朱曉明說。

逐步提供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依法保護臺灣同胞合法權益,臺灣同胞應當擁護一個中國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這是條例草案規定的基本原則。草案還擬規定,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應當以兩岸同胞福祉為依歸,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我省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這些待遇有哪些?相關條款涉及四方面:一是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選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等3項權利;二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同胞享受教育、就業、衛生、文化體育、社會保障、法律援助等7項基本公共服務;三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同胞享受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職業資格考試、辦理金融業務、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住宿旅舘、乘坐交通運輸工具等9項便利;四是專門規定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可以與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購房、住房保障待遇。

另外,草案就促進臺灣青年來蘇交流合作,從就學、就業、創業等方面作了制度設計。其中規定,鼓勵具備資質的高校擴大臺灣地區學生招收規模,在我省就讀的臺灣地區學生可以申報各類獎助學金;支持臺灣地區大學生來我省見習實習;支持蘇台兩地開展校際交流合作,構建交流合作平臺。草案還鼓勵臺灣地區青年來我省就業創業,符合條件的可以參加我省高校、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构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草案還明確,支持服務臺灣地區青年的就業創業基地建設,鼓勵各類創新創業平臺吸納臺灣地區青年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在我省創業的臺灣地區青年同等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交流合作從經濟拓展至文化領域

在以法治管道鞏固提升蘇台經濟交流合作的同時,江蘇人大還著力推動向文化領域拓展對臺交流合作。

圍繞鞏固提升蘇台經濟交流合作,立法擬規定,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等國家戰畧、主導或參與制(修)訂標準、建設高水准研發機構、設立總部和功能性機构、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申報研究專案、開展科技成果產業化、擴大再投資、企業用地,以及發展鄉村產業、開展農業合作等方面享受相關支持政策。草案還規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我省發起設立或者參與設立金融組織;蘇台兩地投資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依規聯合設立兩岸產業投資基金。

為促進蘇台文化交流合作,草案在艺文、影視、旅遊、體育等領域作了詳細規定:在艺文領域,鼓勵臺灣文化藝術團體、個人參與我省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支持蘇台兩地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中華文化、中國歷史等領域的研究和成果應用。圍繞加强影視交流,鼓勵臺灣同胞參與我省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的製作;我省廣播電視臺、有資質的視聽網站可以引進臺灣地區生產的廣播電視節目、電視劇。支持蘇台兩地旅遊界加强交流合作,持續開展海峽兩岸(昆山)中秋燈會等品牌性的旅遊民俗文化交流活動。在體育領域,規定支持臺灣同胞、民間團體和協會在體育賽事、體育文化、體育教育、體育醫療等領域與我省相關機構、團體開展交流合作。立法還擬明確,鼓勵臺灣同胞參加各級青聯、婦聯、工商聯等群團組織及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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